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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网站编辑 加入时间:2022/09/23 10:07:48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鲁轻院字〔2022〕80号 2022年9月2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按照《财政部等5部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淄博市教育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淄博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淄财科教〔2020〕11号)等文件以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山东轻工职业学院学生资助资金(以下简称学生资助资金)主要包括奖学金、助学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免学费补助资金等。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 学校对品学兼优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采取奖、助、贷、勤、免、补等方式实施奖励和资助,具体项目如下:

(一)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

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二、三年级在校生。高职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奖励8000元;高职省政府奖学金,每生每年奖励6000元;中职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奖励6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高职学生,每生每年奖励5000元。

3. 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全日制在校高职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4.学校奖学金

用于奖励全日制在校生中的优秀学生。奖励比例为二、三年级在校生的15%。共分三等:一等奖学金占3%,每生每年1000元;二等奖学金占5%,每生每年800元;三等奖学金占7%,每生每年500元。五年一贯制学生中职阶段奖学金按上述标准的60%发放。

5.冠名奖学金

冠名奖学金是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冠名捐助设立的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或定向培养的学生。

(二)助学金

1.高职国家助学金

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高职学生(含预科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标准分为三档,1档2300元,2档3300元,3档4300元。建档立卡等特殊困难学生享受资助标准一般不低于3300元。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2.中职国家助学金

用于资助中职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六盘山区等11个原连片特困地区和西藏、四省涉藏州县、新疆南疆四地州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分1000元、2000元、3000元3档。建档立卡等特殊困难学生享受资助标准一般不低于2000元。

3.学校助学金

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生。每生每年1000元。

4.出境学习助学金

用于资助出境学习的全日制高职学生,按照学校《学生出境学习管理办法(修订)》(鲁轻院字〔2021〕9号)的规定执行。

5.冠名助学金

冠名助学金是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冠名捐助设立的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生或为订单班学生“代偿学费”。

(三)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复学或入学的高职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四)学费减免

对符合减免学费政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减免当年学费。高职正式学籍在校生免除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每年春季学期,省扶贫开发办提供的新增建档立卡学生、新识别即时帮扶学生,按规定减免春季学期学费,每生最高不超过4000元)。五年一贯制一、二、三年级正式学籍在校生免除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2500元。

(五)先进个人奖励

对各级先进个人给予奖励。先进个人包括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轻院之星”优秀个人。奖励标准为国家级每人次奖励1000元;省级每人次奖励500元;市级每人次奖励300元;校级每人次奖励200元。                                            

(六)竞赛奖励

学生参加各级各类比赛获奖者,按照学校学生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七)困难补助

学生遇到突发、临时、特定的经济困难时可申请困难补助。困难补助包括临时困难补助、寒暑假往返车票补助、“家校心桥”家访补助、春节留校学生节日补助以及其它专项补助项目。

(八)勤工助学

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九)绿色通道

“绿色通道”是指新生报到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在缓交全部或部分学费的情况下先办理入学手续,确保每一名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

(十)学生保险

为所有在校生投保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和实习责任保险。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学校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管理。财务处按照财务制度及相关规定按时发放各级各类资助资金。

第五条  各相关部门和系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各级各类资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再分配,同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 各系院对资助资金获得者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引导学生应将资金用在学习和正常的生活需求上,未缴纳学费的应优先缴纳学费。

第七条  学生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本学年受资助资格,并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资助资金发放一年内,有违法违纪行为者,取消本学年受奖助资格,并追回所获得的资助资金。收回的资助资金存入学校专款账户,供下学年使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资助管理中心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各系院具体负责评审工作,各班评议小组具体负责本班评议工作。

第九条  学校奖学金、学校助学金、先进个人奖励、学生竞赛奖励、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和学生保险等所需资金从学校事业收入中提取,提取额度为每年事业收入的5%。

第十条  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涉及的申请、评审、发放、管理等工作按照相应细则(见附件)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内容如与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最新政策冲突,以最新政策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轻院学字〔2021〕48号)同时废止。

 

附件: 1.高职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实施细则

2.中职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3.高职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4.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5.服兵役高职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

6.特殊困难家庭学生免学费实施细则

7.学校学生奖励实施细则

8.学校助学金实施细则

9.学生特殊困难补助实施细则

10.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11.新生“绿色通道”实施办法


附件1

高职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高职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高职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在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具体申请条件:

(一)年级要求。在校生中二年级及以上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

(二)成绩表现等要求。学习成绩与综合测评成绩在各系院同年级学生内进行排名。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的,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5%(含15%)的,可以申请省政府奖学金。

对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可放宽至30%(含30%),同时需要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由学校审核后加盖学校公章。

“表现非常突出”主要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文艺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第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三条  同一学年内,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获得国家或省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励志奖学金或学校奖学金。

第四条  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名额根据市分配名额和各系院二年级及以上高职学生人数分配,并统筹考虑各系学生管理工作质量、教学质量、学生个人综合素质等因素。

第五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它有关规定,向学生所在系院提出申请,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1)或《山东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2)。

第六条  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一)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全校的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工作。

(二)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工作。

(三)各系院评审工作小组,负责本系院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具体实施和评审工作。

(四)各班级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的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小组成员由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本班总人数的10%。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范围内公示。评议小组负责评审工作的民主评议,依照回避制度,评议对象及其近亲属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

第八条  根据学生申请情况和各项条件,结合学生日常表现,班级民主评议,班级评议小组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初评,提出本班当年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获得者推荐名单,报本系院评审工作小组审议确定推荐人选,初评结果在全系院范围内公示3日无异议后,报资助管理中心。资助管理中心审查各系院推荐人选资格,提出当年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评审结果。每年10月24日前,将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评审结果报市教育局审批。

第九条  每年12月31日前,学校将当年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通过银行卡或社会保障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和省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计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条  各系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附件: 1-1.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1-2.山东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附件1-1

— 学年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学校: 院系: 学号:

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年  月

政治面貌


民族


入学时间

年  月

专业


学制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学习情况

成绩排名:/(名次/总人数)

实行综合考评排名:是□;否□

必修课  门,其中及格以上  门

如是,排名: /(名次/总人数)

主要获奖情况

日期

奖项名称

颁奖单位













申请理由(200字)

 

 

 

 

 

 

申请人签名(手签):

年  月  日

推荐

理由

(100字)

 

 

 

 

 

 

推荐人(辅导员或班主任)签名:

年  月  日

 

院

(系)

意

见

 

 

 

院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签名:

(院系公章)

年  月  日

学

校

意

见

 

 

经评审,并在校内公示 个工作日,无异议,现报请批准该同学获得国家奖学金。

(学校公章)

年  月  日

制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附件1-2

— 学年山东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学校: 院系: 学号:

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年  月

政治面貌


民族


入学时间

年  月

专业


学制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学习情况

成绩排名:/(名次/总人数)

实行综合考评排名:是□;否□

必修课  门,其中及格以上  门

如是,排名: /(名次/总人数)

主要获奖情况

日期

奖项名称

颁奖单位













申请理由(200字)

 

 

 

 

 

 

申请人签名(手签):

年  月  日

推荐

理由

(100字)

 

 

 

 

 

 

推荐人(辅导员或班主任)签名:

年  月  日

 

院

(系)

意

见

 

 

 

院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签名:

(院系公章)

年  月  日

 

学

校

意

见

 

 

经评审,并在校内公示 个工作日,无异议,现报请批准该同学获得省政府奖学金。

(学校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中职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中职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中职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第三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全日制二、三年级中职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二)成绩表现等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年级同一专业前5%(含5%)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对在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可放宽至30%(含30%),同时需要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由学校审核后加盖学校公章。

“表现特别突出”主要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等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职业技能竞赛或专业技能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世界技能大赛取得优胜奖以上和入围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队及国际性职业技能竞赛获前8名,在中国技能大赛等全国性或省级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优秀名次(一类职业技能大赛前20名、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前15名)。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专业技能竞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省级选拔赛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3.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4.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体育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的主力队员。

5.在重要艺术展演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非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或同等水平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前三名奖励;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或同等水平全国性及国际性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前三名奖励,以上展演(比赛)省级遴选获得二等奖及以上或前二名奖励。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6.获省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杰出青年、五四奖章等个人表彰或荣誉称号。

7.参加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文明风采优秀作品展示展演的个人或集体项目主要创作人员。

8.在创业等其他方面有优异表现的。

第四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学校奖学金。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名额根据各系学生管理工作质量、教学质量、学生个人综合素质等因素分配,对教育水平较高的系院和以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人才紧缺专业为主的系院予以适当倾斜。

第六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生所在系院提出申请,递交《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1)。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资助管理中心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各系院评审小组具体组织评审工作,各班评议小组具体评议工作。

第九条  根据学生申请情况和各项条件,结合学生日常表现,班级民主评议,班级评议小组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查,提出本班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得者推荐名单,报本系院评审小组审议确定推荐人选,初评结果在全系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资助管理中心。资助管理中心审查各系院推荐人选资格,提出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评审结果。每年10月20日前,学校将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报市教育局。

第十条  每年12月31日前,学校将当年国家奖学金通过银行卡或社会保障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计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各系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附件:2-1.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附件2-1

- 学年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学校:       年级:   全国学籍号:

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民族


入学年月


专业


学制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学习情况

成绩排名: / (名次/总人数)

在校期间主要获奖

情况

日期

奖项名称

颁奖单位













申请理由(200字)

 

 

 

 

 

 

 

 

 

 

 

 

 

 

 

申请人签名(手签):

年 月 日

推荐理由

(100字)

 

 

 

 

 

 

 

 

 

 

 

推荐人(班主任或学生工作管理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年

级

(专  业)

意

见

 

 

 

 

 

 

 

年级(专业)主管学生资助工作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学

校

意

见

经评审,并在校内公示 个工作日,无异议,现报请批准该同学获得国家奖学金。

 

 

(学校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高职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高职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励志奖学金)包括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高职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高职学生中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学生,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或西藏自治区或青海海北藏族自治州,民族为少数民族;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国家和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在校高职生中二年级及以上学生可以申请励志奖学金。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还需满足以下成绩要求:学习成绩优秀,没有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有一项位于前30%(含30%),另一项位于前50%(含50%,下同);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可放宽至前50%。学习成绩与综合测评成绩应在本系院同年级同专业学生中进行排名。

第五条 同一学年内,学生只能申请并获得一项励志奖学金。获得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或学校奖学金。

第六条 励志奖学金的名额根据各系院二年级及以上高职学生人数分配,并统筹考虑各系院学生管理工作质量、教学质量等因素。

第七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励志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及其它有关规定,向学生所在系院提出申请,递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附件3-1)、《山东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表》(附件3-2)或《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山东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表》(附件3-3)。

第八条 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一)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全校的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

(二)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

(三)各系院评审工作小组,负责本系院励志奖学金的具体实施和评审工作。

(四)各班成立民主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的民主评议工作。民主评议小组成员由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本班总人数的10%。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范围内公示。评议小组负责评审工作的民主评议,依照回避制度,评议对象及其近亲属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

第十条 根据学生申请情况和各项条件,结合学生日常表现,班级民主评议,班级评议小组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初评,提出本班当年励志奖学金获得者推荐名单,报本系院评审小组初审,确定推荐人选,初审结果在全系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资助管理中心。资助管理中心审查各系院推荐人选资格,提出当年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评审结果。每年10月30日前,将励志奖学金评审结果报市教育局审批。

第十一条 每年12月31日前,学校将当年励志奖学金通过银行卡或社会保障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计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各系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附件: 3-1.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3-2.山东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3-3.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山

东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附件3-1

— 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本人情况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民  族


政治面貌


入学时间


学号


所在年级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大学  学院(系)  专业  班

曾获何种奖励


家庭经济情况

家庭人口总数


家庭月总收入


人均月收入


收入来源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困难情况认定档次

一般困难□  困难□  特殊困难□

学习成绩

成绩排名: / (名次/总人数)

实行综合考评排名:是□;否□

必修课  门,其中及格以上  门

如是,排名: /  (名次/总人数)

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院系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学校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2

— 学年山东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本人情况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民  族


政治面貌


入学时间


学号


所在年级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大学  学院(系)  专业  班

曾获何种奖励


家庭经济情况

家庭人口总数


家庭月总收入


人均月收入


收入来源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困难情况认定档次

一般困难□  困难□  特殊困难□

学习成绩

成绩排名: / (名次/总人数)

实行综合考评排名:是□;否□

必修课  门,其中及格以上  门

如是,排名: /  (名次/总人数)

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院系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学校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3

—  学年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

山东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本人情况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民  族


政治面貌


入学时间


学号


所在年级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大学  学院(系)  专业  班

曾获何种奖励


家庭经济情况

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家庭人口总数


家庭月总收入


人均月收入


收入来源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困难情况认定档次

一般困难□  困难□  特殊困难□

学习成绩

必修课  门,其中及格以上  门

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院系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学校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国家助学金,包括高职国家助学金和中职国家助学金。其中,高职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高职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职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中职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励志奖学金或学校奖学金中的一项。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根据各系院高职和中职一、二年级学生人数分配。

第五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它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高职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4-1)或《淄博市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4-2)。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一)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全校的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

(二)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

(三)各系院评审工作小组,负责本系院国家助学金的具体实施和评审工作。

(四)各班成立民主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的民主评议工作。民主评议小组成员由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本班总人数的10%。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范围内公示。评议小组负责评审工作的民主评议,依照回避制度,评议对象及其近亲属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按学年组织实施,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中职国家助学金实施每学期动态调整。

第八条 根据学生申请情况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结合学生日常表现,班级民主评议,班级评议小组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查,提出本班当年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推荐名单及资助档次,报本系院评审小组初审,初审结果在全系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资助管理中心。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各系院初审人选资格,提出当年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审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每年10月31日前,学校将国家助学金评审结果报淄博市教育局。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原则上按学期发放。发卡银行及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等费用,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银行卡的,须逐级上报至省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经省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通过现金发放。5月31日(11月30日)前,学校将春(秋)季学期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学生。

第十条 各系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附件: 4-1.高职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4-2.淄博市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附件4-1

高职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本人情况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民  族


政治面貌


入学时间


学  号


所在年级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大学  学院(系)  专业  班

家庭经济情况

家庭人口总数


家庭月总收入


人均月收入


收入来源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家庭成员情况

姓  名

年龄

与本人关系

工作或学习单位





















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院系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学校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4-2

淄博市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学校名称:

学生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民族


身份证号码


年级

班级


入学时间


专业

□涉农 □非涉农

家庭成员情况

姓名

电话

与本人

关系

工作或学习单位





















家庭经济状况

主要收入来源


家庭住址


邮编


联系电话


家庭人口总数


家庭

年收入(元)


人均

年收入(元)


申

请

理

由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学校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5

服兵役高职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支持退役士兵接受系统的高等教育,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对应征入伍服兵役高职学生实行国家教育资助。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高职学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职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第三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以下简称服兵役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高职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学校就读的高职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考入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第四条 下列高职学生不享受服兵役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定向培养士官除外)、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第二章  资助期限

第五条 服兵役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

资助年限按照国家对高职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学校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

中职高职连读学生服兵役资助,以高职阶段学习时间计算。中职高职连读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按照高职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第三章  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六条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高校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附件5-1,以下简称《申请表Ⅰ》)。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财务处、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表Ⅰ》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Ⅰ》上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三)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Ⅰ》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Ⅰ》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四)学生将《申请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学生所在系院,由学生所在系院汇总后转交资助管理中心。

(五)资助管理中心收到《申请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对于在户籍所在区县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校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将代偿资金一次性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第七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学校的入学新生,到校报到后一次性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报《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附件5-2)并提交退役证书复印件。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逐年减免学费。

第八条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九条 服兵役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往届毕业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代偿资金。

第十一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学校对其停止发放国家助学贷款。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二条  每年10月31日前,学校将本年度服兵役资助经费使用等情况报送淄博市教育局。

第十三条  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学校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第十四条  被部队退回或除名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区县教育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学校,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征兵办收回。在收回资金后,及时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回资金按规定作为下一年度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经费。

第十五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出现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原因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省教育厅确定。

第十六条 资助管理中心、各系院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对服兵役资助学生的申请进行认真审核,不得弄虚作假。对符合要求的高校应征入伍学生,及时办理补偿代偿和学费减免。

 

附件: 5-1.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

助申请表Ⅰ

5-2.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

助申请表Ⅱ

 

 


附件5-1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

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

个人基本信息(学生本人填写)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就读高校


高校隶属关系

□中央

□地方

政治面貌


学历


专业


学制


年级


院系班级


学号


入学时间


身份证号


学校资助部门地址及邮编


入学前户籍所在县

(市、区)

省(区/市)  市(地/州/盟)  县(市/区/旗)

现家庭地址及邮编


本人联系电话


本人其他联系方式


父亲姓名及联系方式


母亲姓名及联系方式


其他亲属及联系方式


申请补偿或代偿(学生本人填写,只可选择一项)

□学费补偿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在校期间缴纳学费情况(学生本人填写)

应缴纳学费金额(元)


实际缴纳学费金额(元)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情况(学生向经办银行或经办地县级资助机构确认后填写)

高校国家助学贷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贷款本金(元)


贷款本金(元)


贷款利息(元)


贷款利息(元)


贷款银行名称


贷款银行名称


还款账户账号


还款账户账号


还款账户户名


还款账户户名


还款账户开户行地址


还款账户开户行地址


学生银行账户信息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账号:

开户人户名:

开户银行地区:  省(区/市)  市(地/州/盟)

本人已阅读并了解关于“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的有关内容,承诺上述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以下由学校和征兵部门填写※※※※※※

高校审核情况

学校财务部门

审核意见

经审核,该同学应缴纳学费 元。实际缴纳学费 元,实际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元。

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审查意见

经审查,情况属实。该同学批准入伍服兵役后,同意补偿学费 元。

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经审查,情况属实。该同学批准入伍服兵役后,同意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金 元,利息 元(利息起止时间: )。

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批准入伍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意见

同志积极报名应征,经我办体检、政审合格,批准入伍服兵役(□士兵 □士官),入伍批准书号为: ,入伍通知书号为: 。

签字:

单位公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学校复核意见

上述审查意见属实。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说明:1.申请学生通过全国征兵网在线填写、打印本表(手填或复印无效)。
2.此表一式两份,一份由高校留存备查,另一份供学生履行相应审批程序时使用。

附件5-2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

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

个人基本信息(学生本人填写)

姓名


性别


政治面貌


出生年月


照片

申请类型

(二选一)

□退役复学

□退役入学

就读高校


高校隶属关系

□中央

□地方

学号


院系


专业


班级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现住址


就学和服役情况(学生本人填写)

考入本校年月


参加何种考试考入本校


服役前获得的

最高学历


现阶段就读学历层次


入伍时间


退役时间


复学时间

(退役入学不填)


考入本校以前是否

享受过本政策资助

□是 □否

申请学费减免情况(学生向学校确认后填写)

学制年限


剩余就读年限

(退役入学不填)


申请学费减免总计(元)


第一学年

学费(元)


第二学年

学费(元)


第三学年

学费(元)


第四学年

学费(元)


第五学年

学费(元)


备注


※※※※※※以下由学校、征兵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填写※※※※※※

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意见

经确认,_________同志______年______月入伍服兵役,______年______月退出现役。退役证书号为:________________。

签字:  联系电话: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退役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意见(仅退役入学学生填写)

经确认,_________同志______年______月退出现役,属于自主就业。

签字:  联系电话: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高校审核情况

财务部门 审核意见

经审核,该生复学(入学)后应缴纳学费_________元/每年,根据规定给予学费减免_____年,总计___________元。

签字: 部门公章年 月 日

资助部门
审查意见

经审查,情况属实。根据规定,同意学费减免_________年,总计___________元。

签字: 部门公章年 月 日

学校复核意见

上述审查意见属实。

单位公章年 月 日

说明:1.申请学生通过全国征兵网在线填写、打印本表(手填及复印无效)。2.退役复学是指已先取得高校学籍(或已被高校录取)后再服兵役,退役后返校继续学习。3.退役入学是指学生先服兵役,退役后考入高校学习。

附件6

特殊困难家庭学生免学费实施细则

第一条 特殊困难家庭学生免学费,是指对在校就读的山东籍全日制高职学生中的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等特殊困难家庭学生(含淄博户籍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低保边缘、因伤因病持续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在校生,即时帮扶人口中的在校生)、受灾等导致无法正常完成学业的学生免除学费,对孤儿学生免收学费及住宿费。

第二条 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的原则。若个别符合条件学生在充分了解资助政策的情况下,不履行申请程序,主动放弃申请资助,要充分尊重学生意愿,保护学生隐私。

第三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特殊困难家庭学生免学费工作。

第四条 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中心工作职责:

(一)负责根据上级扶贫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确定免学费学生名单,并向各系院、财务处提供本学年免学费学生名单;

(二)负责各类资助管理系统中学校账户及信息的维护及学校财务管理系统中免学费学生信息的维护;

(三)负责向上级机关、有关部门报送各类报表及统计信息工作;

(四)组织各系院加强对学生的感恩教育,宣传相关政策,解答学生免学费问题。

第五条 各系院工作职责:

(一)负责建立特殊困难家庭学生档案资料;

(二)负责免学费的日常管理工作,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及时统计并上报免学费学生学籍变动情况(包括学生就业、升学、休学、转学、退学、参军、出国留学或定居、死亡、失踪等);

(三)引导学生及时填写申请材料,以系院为单位统一上交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中心。

第六条 财务处工作职责:

(一)负责提供学校的户名、账号、开户行等财务信息及各专业学费收费标准;

(二)负责免学费资金的核实、对账、资金划转等工作。

第七条 学生免学费实施流程:

(一)建档立卡等特殊困难家庭学生免学费

每年9月30日前,农村建档立卡等特殊困难家庭学生向学校提出免学费申请,填写《淄博市市属高校特殊困难家庭学生免学费申请表》(附件6-1),学校对申请学生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11月15日前,学校汇总统计免学费人数及免学费金额报市教育局。9月30日后提出申请的学生,纳入下学期资助范围。

(二)因灾导致无法完成学业学生免学费

1.每年秋季开学1个月内,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系院提出申请,填写《学生免缴学费申请表》(附件6-2),并提供相关证明。

2.各系院对申请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提出免缴学费的初审名单,并在本系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资助管理中心。

3.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系院提出的初审名单进行复审,上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4.公示无异议,资助管理中心制表,财务处实施减免。

第八条 学校根据各专业学费收费标准和市下达免学费补助资金,按照每年不超过8000元的标准,从校内资助经费中补足特殊困难家庭学生免学费。

第九条 资助管理中心核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情况,对弄虚作假者,除收回全部减免学费外,将视其情节,对当事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附件:6-1. 淄博市市属高校特殊困难家庭学生免学费申请表

6-2. 学生免缴学费申请表


附件6-1

淄博市市属高校特殊困难家庭学生免学费申请表

个人

信息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民  族


政治面貌


入学时间


学  号


所在年级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大学  学院(系)  专业  班

家庭

信息

建档立卡贫困户标准

国标□  省标□  市标□  即时帮扶人口□

特殊困难家庭学生

(淄博户籍)

城乡低保□  特困供养□  低保边缘□  

因伤因病支持续出型困难家庭学生□  孤儿□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家庭成员情况

姓  名

年  龄

与本人关系

工作或学习单位





















申请信息

学费标准(元)


免学费金额(元)


申

请

理

由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院

(系)

意

见

 

 

(公章)  年  月  日

学校

审核

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6-2

山东轻工职业学院学生免缴学费申请表

本人

情况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民  族


政治面貌


入学时间


学  号


所在年级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系院  专业  班

家庭经济情况

家庭人口总数


家庭月总收入


人均月收入


收入来源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家庭成员情况

姓  名

年龄

与本人关系

工作或学习单位

















申请信息

学费标准(元)


免学费金额(元)


申请

理由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系院

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公章)

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意见

学校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7

学校学生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学生奖励包括学校奖学金、先进个人奖励、竞赛奖励。

学校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在校生中的优秀学生。先进个人奖励用于奖励获得各级各类评优获奖者。竞赛奖励用于奖励参加各级各类比赛获奖者

第三条 学校奖学金评定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学习刻苦,成绩优秀,单科成绩及格以上,学年综合测评良好及以上,学年体质健康测试成绩及格及以上(特殊原因基础教学部出具相关证明)。

第四条 在校生中二、三年级学生可以申请学校奖学金。

第五条 学校奖学金评定比例为:

(一)一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3%评定);

(二)二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5%评定);

(三)三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7%评定)。

第六条 学校奖学金的奖励标准

(一)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1000元;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800元;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500元。

(二)五年一贯制学生中职阶段奖学金按上述标准的60%发放。

第七条 学校奖学金评定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二)根据各系院学生人数分配学院奖学金名额;

(三)采取学生自愿申请和民主评议相结合的办法。

第八条 学校奖学金评定的组织与程序

(一)学校奖学金评审工作由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评审工作。各系院认定小组具体组织实施评审工作。各班评议小组具体实施、民主评议工作。

(二)每年10月15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学校奖学金的评定条件和其它有关规定,向学生所在系院提出申请,递交《山东轻工职业学院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7-1)。

(三)根据学生申请情况和各项条件,结合学生日常表现,经班级民主评议,班级评议小组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初评,提出本班当年学校奖学金获得者推荐名单,报系院认定小组初审,确定推荐人选,初审结果在全系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资助管理中心。资助管理中心审查各系院推荐人选资格,提出当年学校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后,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学校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

(四)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学校奖学金通过银行卡或社会保障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计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九条 先进个人奖励发放对象及标准

先进个人包括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轻院之星”优秀个人等。奖励标准:国家级先进个人,每人每次奖励1000元;省级先进个人,每人每次奖励500元;市级先进个人,每人每次奖励300元;校级先进个人,每人每次奖励200元。

第十条 竞赛奖励按照学校《教师、学生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资助管理中心、各系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学校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学校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附件:7-1.山东轻工职业学院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附件7-1

山东轻工职业学院学校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基本信息

姓名


性别


民族


学号


系院


班级


身份证号


本人中国银行卡卡号


申请等次


学习情况

年度综合测评成绩


学年平均成绩


学年内单科最低分


是否参加学年体质健康测试

是□

否□

如是,成绩


未参加原因


申请理由







申请学生签名:  年  月  日

班级推荐意见




辅导员签名:  年  月  日  

系院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公章)

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意见

学校审核意见





  (公章)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8

学校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学校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条  学校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高职国家、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和高职国家助学金、中职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申请并获得学校助学金。

第四条  学校助学金根据当年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和各系院未获得国家、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学生数分配。原则上,获得学校助学金学生数不超过当年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的5%。

第五条  每年5月31日(12月15日)前,学校将春(秋)季学期学校助学金通过银行卡或社会保障卡发放给学生。

第六条  学校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按学年组织实施,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每年11月20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学校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它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山东轻工职业学院学校助学金申请表》(附件8-1)。

第八条  根据学生申请情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和学生受助情况,结合学生日常表现,班级民主评议,班级评议小组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初评,提出本班当年享受学校助学金推荐名单,报本系院评审小组初审,确定推荐人选,初审结果在全系院范围内公示2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资助管理中心。资助管理中心审查各系院推荐人选资格,提出当年享受学校助学金资助建议名单,报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后,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学校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

第九条 各系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学校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学校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附件:8-1.山东轻工职业学院学校助学金申请表


附件8-1

山东轻工职业学院学校助学金申请表

本人

情况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民  族


政治面貌


入学时间


学  号


所在年级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系院  专业  班

家庭经济情况

家庭人口总数


困难等级


家庭月总收入


人均月收入


收入来源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家庭成员情况

姓  名

年龄

与本人关系

工作或学习单位

















申请

理由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班级

审查

意见

 

 

辅导员签名: 年  月  日

系院审核

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公章)

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意见

学校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9

学生特殊困难补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学生精准资助工作,充分发挥特殊困难补助的应急救助功能,切实帮助学生解决各类暂时性困难,根据《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精准资助工作的通知》(鲁教财函〔2021〕58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特殊困难家庭人员救助的意见》(淄政办字〔2020〕2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救助条件及金额

我校在籍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特殊困难补助。

(一)学生本人因病住院,经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承担的医疗费在3万元及以上的,可一次性申请困难补助8000元;

(二)学生家庭成员(父母及未婚兄弟姐妹)因突发疾病住院,经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承担的医疗费在5万元及以上的,可一次性申请困难补助5000元;

(三)学生家庭因灾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可一次性申请困难补助3000元。

(四)对因新冠疫情、家庭重大变故等因素对家庭产生重大影响及其它需要给予补助的情形,补助金额由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和各系院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第三条  救助流程

(一)突发困难情况发生后,学生提出申请,填写《学生特殊困难补助申请表》(附件9-1),并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交至所在系院。

(二)各系院对申请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提出救助学生的初审名单和建议补助金额,并在本系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报资助管理中心。

(三)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系院提出的初审名单和建议补助金额逐一复查,上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资助管理中心制表,财务处发放资助资金。

第四条  监督与管理

(一)各系院对申请特殊困难补助学生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

(二)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救助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对在救助工作中弄虚作假者,除收回全部救助资金外,视其情节,对当事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纪录。

 

附件:9-1. 学生特殊困难补助申请表


附件9-1

山东轻工职业学院
学生特殊困难补助申请表

姓 名


性 别


籍 贯


系院


班 级


学 号


电 话


申

请

理

由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系

院

意

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公章)

资助管理中心

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学校

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10

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规范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和实践能力,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依据《山东省教育厅、财政厅转发的教育部财政部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指南>的通知》(教财厅函〔2020〕8号)等相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统一管理的勤工助学活动。学生自行在校外打工,不适合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工资统计等工作。用工部门(或单位)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开展岗前培训、安全教育等工作。财务处负责发放校内勤工助学酬金。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的岗位设置

第五条  岗位设置原则:岗位职责明确、工作任务适合学生承担。

第六条  岗位种类:

(一)长期岗位。长期用工的校内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每学期结束前两周,填写《山东轻工职业学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申报表》(附件10-1),向学校人力资源管理处申报下学期或寒暑假用工计划(包括岗位名称、用工人数、工作时间、招聘条件等),人力资源管理处审核、分管领导批准后,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二)临时用工。校内单位临时性用工,需提前三天提出申请,人力资源管理处审核、分管领导批准后,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第七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岗位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四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八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填写《山东轻工职业学院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申报表》(附件10-2),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分管领导批准后,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第五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九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工资标准每年确定一次,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上一年度发布的淄博市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第十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低于淄博市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资助管理中心与学生共同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十二条  学生参与校内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校支付;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六章  招聘与录用

第十三条  资助管理中心及时公布勤工助学信息(岗位名称、用工人数、劳动时间、招聘条件、招聘时间等),并组织学生报名。根据学生报名情况,与用人单位一起面试、招聘学生。

第十四条  双方达成意向,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山东轻工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协议书》(附件10-4),经过岗前培训后,上岗工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资助管理中心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十六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附件:10-1.《山东轻工职业学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申

报表》

10-2.《山东轻工职业学院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申

报表》

10-3.《山东轻工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

10-4.《山东轻工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协议书》


附件10-1

山东轻工职业学院
校内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申报表

申报部门及岗位名称

用工人数

每月累计工作

时间(小时)

岗位种类




□校内临时岗位

□校内长期岗位

 

 

 

聘用条件及工作 任务描述

聘用条件:

 

工作任务描述:

 

 

用工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党委学生工作部审核

 

部长签字:  年  月  日

人力资源管理处审核

 

处长签字: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审批

 

分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10-2

山东轻工职业学院
校外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申报表

申报单位及岗位名称

用工人数

每月累计工作

时间(小时)

岗位种类




□校外临时岗位

□校外长期岗位

 

 

 

聘用条件及工作 任务描述

聘用条件:

 

工作任务描述:

 

 

用工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党委学生工作部审核

 

 

部长签字: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审批

 

 

分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10-3

山东轻工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系院


班级


学号


电话


政治面貌


职务


特长


申报部门(单位)及岗位


家庭经济
困难等级


个人简介


勤工经历


辅导员

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系院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公章)

用人部门
(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公章)

资助管理
中心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公章)

备注


附件10-4

山东轻工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协议书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勤工助学受聘学生班级、姓名)  

为更好地为学生提供勤工助学服务,确保甲方设置的勤工助学工作有效开展,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山东轻工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甲方经考核选拔同意乙方到甲方 岗位参加勤工助学工作,特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权利及义务

(一)甲方应为乙方提供良好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保障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由用人单位参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赔偿。甲方不得向乙方收取押金或其他预付费用。

(二)甲方聘用乙方报酬为 ,由学校/用人单位支付。

(三)甲方应根据本单位岗位特点制定岗位管理规定,负责学生的日常管理、考勤及考核。校内甲方无考勤或考核,资助管理中心有权拒绝给乙方发放报酬。

(四)甲方不得擅自解除与乙方的协议,但乙方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或违反校规、校纪,甲方有权调整或终止其勤工助学活动。严重者,将建议学校相关系院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二、乙方权利及义务

(一)乙方有根据自己的劳动获取相应报酬的权利。

(二)乙方应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甲方的岗位管理规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无故旷工,如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从事该项工作,应提前提出申请,以便甲方更换其他同学。

(三)乙方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将予以解聘;情形恶劣的,将取消其在校期间由学校提供的所有勤工助学岗位竞聘资格。

1.在参加勤工助学的当学期内受到纪律处分的;

2.有吸烟、酗酒、铺张浪费等高消费行为的;

3.私自旷工的;

4.由于工作不认真造成较大损失的。

(四)乙方应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不能以工作为由影响正常的学习,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擅自利用、破坏学校的各种资源。

三、报酬支付

校内甲方须于次月3日前,将《山东轻工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月报表》《考勤表》报送资助管理中心。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领导审批后,财务处统一发放。校外甲方,按协议支付。

四、资助管理中心保留随时监督甲方用工情况和乙方工作情况的权利。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方和资助管理中心各持一份,自签订之日起有效,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盖章)                岗位管理员签字:

 

乙方学号:                   乙方签字:

 

资助管理中心:(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11

新生“绿色通道”实施办法

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确保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文件内容,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绿色通道制度是指允许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在缓交全部或部分学费的情况下先办理入学手续。入校后,经具体核实其家庭实际经济情况,分别采取国家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社会资助等不同的资助措施,确保每一位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正式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

第三条  新生报到时,学生工作处在报到现场设立学生“绿色通道”服务点,负责办理相关事宜。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申请绿色通道。

(一)因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按时缴纳学费、住宿费的;

(二)未缴纳学费、住宿费,但入学前在生源地已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

(三)未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但已经准备相关材料,入学后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

(四)其他原因造成无法按时缴纳学费、住宿费的。

第五条  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家庭经济困难新生持《淄博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系院以书面形式提出缓交学费申请。

(二)新生所在系院向学生讲明有关政策,审核学生申请材料,指导学生如实填写《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申请审批表》(附件11-1),系院同意后连同《淄博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一并交学校“绿色通道”服务点复审。复审通过后,办理入学手续。

第六条  新生入校后,各系院要对通过绿色通道办理入学的学生登记备案,汇总学生信息,填写《新生入学“绿色通道”汇总表》(附件11-2)。按照《山东轻工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规范》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

第七条  经核实申请绿色通道的学生确属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学生资助政策有关规定为学生提供相应资助;经核实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应补交学费。凡是弄虚作假、持虚假证明入学者,一律严肃处理。

 

附件: 11-1.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申请审批表

11-2.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申请汇总表

 


附件11-1

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申请审批表

系院: 专业班级: 学号:

基本信息

姓名


性别


民族



身份证号


手机号



家庭信息

家庭住址


家庭人均月收入


邮编



户籍性质

□城镇 □农村

家庭

情况

□低保  □孤残  □烈士  □单亲

□建档立卡  □其他


称谓

姓名

年龄

工作单位

身体状况

联系电话























是否已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是  □否


是否需要勤工助学岗位

□是  □否


申请理由:
本人在入学时应缴学费 元、住宿费 元,由于

原因,不能在入学时缴齐相关费用,现申请缓交费用 元,本人承诺将

通过(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淄博市高校免学费政策、其他 )等方

式于 年  月  日前缴齐所欠费用,请批准。


学生签名:  家长签名:
年  月  日








辅导员意见

 

 

签 名:  年  月  日


系院初审意见

 


签 名:  年  月  日


学生工作处

意见

 


签 名: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审批

 


签 名:  年  月  日



附件11-2

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申请汇总表


系院盖章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编号

学生姓名

班级

学号

办理理由

























































































































山东轻工职业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2年9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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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33)6811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