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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层干部管理办法

来源:网站编辑 加入时间:2021/03/24 10:29:22

中层干部管理办法
(鲁轻院党字〔2021〕20号 2021年3月24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学校中层干部管理,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管理遵循党管干部原则;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分类管理原则;依法依规办事原则。

第三条 中层干部包括各部门的正副职和各系(院)党政正副职,以及根据工作需要纳入中层干部管理的其他干部。其中,中层正职为正职和主持工作的副职。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四条 任职条件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教育方针,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二)具有胜任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业务知识和职业素养。

(三)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五条 任职资格

(一)一般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提任中层正职的,一般具有中层副职岗位两年以上任职经历。政治过硬、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的,工作满4年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以及工龄满5年的副高级以上或者5年以上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可以直接提任。

(三)担任党组织职务的,须有两年以上党龄,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党性修养。

(四)担任系(院)行政职务的,应具备岗位需要的专业、技能等方面的资格,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五)担任职能部门职务的,应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管理能力、政策理解能力、协调力和执行力。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第三章 教育培养

第六条 建立分层次、多渠道的干部教育培训机制,加强党的理论、理想信念、政策法规、业务知识、管理能力等方面的教育培训,采取集中培训、网络培训、研修考察等方式,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和管理工作能力。

第七条 采取岗位压担、挂职锻炼、交流轮岗等多种方式,有计划地将综合素质好但经历单一的年轻干部交流到艰苦岗位和复杂环境工作。

中层干部进修、培训、访学或攻读学位须按规定程序审批,确因特殊情况需脱产学习的,须经学校党委会研究同意。

第四章 任期和任期目标责任

第九条 中层干部实行任期制,每个任期四年。中层正职在同一部门同一职级连续任职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工作特殊需要的,经学校党委研究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任职年限。  

第十条 中层干部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一般应当任满一个任期。

第十一条 中层干部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任期目标应当贯彻党和国家对高等职业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要求,落实学校决策部署,围绕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突出加强思想政治和意识形态工作,体现政治方向、人才培养、专业建设、教学科研、教师队伍建设、管理服务、师德师风和党的建设等内容,注重打基础、利长远、求实效,具体内容根据各单位实际确定。

第五章 职业发展和激励保障

第十二条 中层干部应当减少本职工作以外的兼职,确保主要精力和时间用于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建立中层干部容错纠错机制,宽容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错误。

第十四条 完善中层干部后续职业发展制度,对任期结束后未达到退休年龄回归专业技术岗位的,给予一定的科研恢复期和必要的条件支持,其他退出现职的,根据实际,适当做出安排。

第十五条 加强人文关怀,定期开展谈心谈话,培育理性平和的健康心态。学校党委及时了解干部思想、工作、生活等方面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第六章 监督约束

第十六条 完善运行和监督约束机制,严格遵守以下制度:

(一)集体决策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落实系(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坚持“三重一大”等问题集体研究决定,对重大事项,应深入调研、广泛听取师生意见。

(二)请示报告制度。涉及重大突发事件、重要舆情、重要情况等问题,第一时间向学校党委报告,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必须第一时间赶赴现场。  

(三)请、销假制度。严格按照学校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四)出国(境)管理制度。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严格执行上级和学校有关因公因私出国(境)管理制度。

(五)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按照《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要求,认真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 中层干部应自觉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人事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廉洁从业纪律。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恪守学术道德。  

第十八条 学校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综合运用考察考核、述职述责述廉、组织生活会、谈心谈话等方式,对中层干部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学校组织部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结合部门考核情况和干部个人考核、审计等方面的情况,定期分析学校中层干部履职和队伍建设的状况,及时向党委提出加强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强化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监督。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干部,任职期满、期中或因晋升、调动、退休、辞职、免职、撤职等原因不再担任原职务时,应当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一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分类实施、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第二十二条 不断完善中层干部考核工作办法,充分发挥考核的激励和约束作用,建立导向明确、突出业绩、能上能下、科学实用的考核评价体系,引导中层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促进中层干部队伍建设,支撑、服务学校事业发展。

第二十三条 中层干部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任期考核;提任非选举产生的中层干部,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进行试用期考核。

第二十四条 考核评价以岗位职责为基础,以任期目标、年度工作任务等为依据,注重工作业绩和师生评价。

第二十五条 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考核,实行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制度,将抓党建工作情况作为业绩指标纳入中层单位年度考核指标体系中。

第二十六条 根据各单位的不同职能,以德、能、勤、绩、廉为基本内容,确定科学合理的分类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考核评价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承担教学科研工作的中层干部,应当把主要精力投入管理工作,任职期间主要考核其管理工作的成效。

第二十八条 完善考核结果反馈与奖惩激励机制,强化考核结果运用,考核结果作为中层干部培养使用、管理监督及绩效奖励等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后备干部培养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基本资格

(一)基本条件  

1.理想信念坚定,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的决策部署。

2.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有良好的道德素养,有较好的心理素质,有一定的管理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工作成绩突出,作风民主,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二)基本资格

1.中层正职后备干部队伍以35岁以下为主体;中层副职后备干部队伍以30岁以下为主体。

2.中层正职后备干部一般从中层副职干部中遴选,也可以从政治过硬、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的,工作4年以上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中遴选。

3.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教学科研岗位一般应具有研究生学历。

4.身体健康。

第三十条 后备干部队伍应保持合理的专业和年龄结构,有一定数量的女干部、党外干部。

第三十一条 遴选程序和管理使用

(一)遴选程序

1.组织部门指导各党组织结合干部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发展潜力、群众公认、廉洁自律等情况,提出推荐人选。    

2.组织部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对推荐人选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报告。

3.党委综合确定培养对象。

(二)管理使用

1.加强培训。通过上级组织培训、专班、实践锻炼等方式,有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学习培训,提高后备干部政策理论水平和综合素质。

2.实行动态管理。在工作中涌现出来的优秀年轻干部,符合后备干部条件的,经党委会审定,及时列入后备干部名单,对不再适宜作培养对象的不再列入后备干部队伍名单。    

3.加强跟踪考核。结合中层干部调整、年度考核、培训考核、干部实践锻炼等工作,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后备干部跟踪与了解。

4.选拔任用。对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公认、各方面条件成熟的后备干部,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予以任用。

第九章  退  

第三十二条 中层干部达到退休年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手续。因健康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或虽未达到一年但对单位工作影响较大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第三十三条 中层干部因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一)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在大是大非问题上没有立场、没有态度、无动于衷、

置身事外,在错误言行面前不抵制、不斗争,明哲保身的;

(二)学术不端或者师德师风存在问题受到查处,或者有其他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公开发表与中央精神不符的言论、文章、作品等,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五)存在其他问题需要调整或者处理的。

第十章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组织统战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学校《中层干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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