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生管理办法
来源:网站编辑 加入时间:2019/05/23 11:28:06
留学生管理办法
(鲁轻院字〔2019〕21号 2019年5月2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学校教育国际化发展,做好留学生招生、培养、管理和服务工作,建立有利于学校留学生教育健康发展的运行机制,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联合制定的《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第42号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来华留学招生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外厅函〔2017〕5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留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留学生类别包括专科学历教育学生以及校际交换、参加各类语言和技能培训、夏令营等长短期项目非学历教育学生。
第三条 学校留学生管理工作以中外学生趋同管理为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留学生,积极稳妥地推进学校留学生教育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分管国际交流工作的校领导主管全校外国留学生工作。具体负责主持拟定全校的留学生发展规划及其实施细则,协调解决留学生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重大事项报院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条 国际合作与继续教育处是学校外国留学生工作的综合协调部门,负责全校留学生管理的政策制定、培训指导、实施监督以及工作协调。代表学校与教育主管部门、外事管理部门等涉及留学生工作的有关部门保持沟通与联系,接受其业务指导,做好留学生的外事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接受留学生的系是学校外国留学生教学、管理工作的主体,具体负责做好本部门外国留学生教学及日常管理各个环节的工作。按照与中国学生趋同化管理的目标,学历教育和非学历专业教育留学生根据专业录取情况,由相关系负责管理;语言教育及其他非专业教育留学生由外语教研室所在系负责管理。
第七条 各职能部门按照趋同化管理的原则,处理好各自职责范围内涉及留学生的事务。
第三章 招生录取
第八条 国际合作与继续教育处负责统筹协调留学生的招生工作,提供必要的政策、招生咨询和信息。
第九条 招收留学生的信息以学校公布的招生简章为准。
第十条 留学生的录取由国际合作与继续教育处根据留学生招生章程协同有关部门进行。
第十一条 留学生入校手续和签证办理等相关工作由国际合作与继续教育处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负责实施。留学生入校后,保卫处应在24小时内安排留学生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二条 教务处负责统筹管理全校留学生的教学工作。专科学历教育留学生的教学管理参照中国学生的教学管理办法实行;非学历教育留学生的人才培养方案由留学生所在系负责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应明确必修和选修课程学分标准,毕业或结业要求,报教务处审批后实施。
第十三条 留学生所在系按人才培养方案组织教学和课程考核,做好留学生出勤统计和日常安全教育,密切关注学生动态,对出勤情况不达标的学生及时做出提醒,情节严重的予以警告,并根据缺勤情况,依据学校专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 留学生所在系负责留学生成绩及学分的汇总上报,按照学校统一要求为留学生出具中、英文成绩单。涉及留学生转专业、休学、延期毕业、退学、学籍异动等事宜,各系须及时通报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和国际合作与继续教育处。
第十五条 留学生所在系负责安排本系留学生的论文指导和答辩工作,并按照学校统一安排将预计毕业的留学生信息报送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国际合作与继续教育处,协助做好留学生的毕(结)业审核及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五章 学籍与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 留学生的学籍管理依照学校普通大学生的学籍管理办法进行,学生工作处统筹管理,国际合作与继续教育处协助向山东省教育厅报送学历教育留学生的学籍信息。
第十七条 学历教育留学生如不能按期毕业可以申请延期,一般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留学生依照规定申请休学,休学的时间不计入学习期限。
第十八条 留学生的档案由学生工作处管理。留学生招生、培养、奖惩、学籍及毕业等材料由学生工作处在学生离校后一月内移交学校档案室保管。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统筹安排留学生的集中安全教育和法律法规教育,联合保卫处、国际合作与继续教育处及留学生所在系解决留学生在校期间遇到的重大问题和处理突发事件,并按照学校突发事件处理预案进行处理,由国际合作与继续教育处按照上级外事部门有关程序上报。
第二十条 留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按时上课,不得旷课、迟到和早退。留学生所在系应确定一名领导主管留学生工作,并设专(兼)职留学生秘书具体负责有关留学生工作的事务,参照中国学生相关要求,做好留学生的日常教学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不组织外国留学生参加政治性活动,可组织外国留学生自愿参加一些了解中国社会和历史文化的活动以及有利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鼓励中外学生共同组团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体育竞赛和文艺活动。
第二十二条 留学生组织大规模校内外集体活动须由所在系提前报国际合作与继续教育处、保卫处等相关部门审核,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三条 留学生校内住宿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管理。公寓管理办公室、留学生所在系负责及时向学生工作处、国际合作与继续教育处、保卫处等相关部门提供留学生校内住宿情况的异常信息。
第二十四条 留学生在法定节假日以外的请假申请,由所在系负责审批。涉及留学生在学期间的出境申请,应由所在系会同国际合作与继续教育处根据实际情况审批。
第二十五条 留学生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和医疗险等相关保险事宜。
第二十六条 给予留学生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等处分,所在系应与学生工作处、国际合作与继续教育处及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决定,并提交院长办公会审批。
第七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留学生的学费、住宿费、保险费及其他费
用应按照学校留学生招生章程执行。
第八章 奖学金
第二十八条 学生工作处根据奖学金项目有关文件规定设立校内奖学金,负责具体实施及发放。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系留学生管理的绩效考核纳入学校综合考核体系,由学校组织统战部负责制订考核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与继续教育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