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办法
来源:网站编辑 加入时间:2020/10/26 09:52:34
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办法
(鲁轻院学字〔2020〕44号 2020年10月2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教学及学生管理,规范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教学〔2014〕11号)《山东轻工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鲁轻院字〔2017〕34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是学校对学生在校学习资格及学籍学历有效性的认定。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分为学籍注册、学年注册和学历注册。
(一)学籍注册是指按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新生,在规定期限内按学校有关要求持录取通知书入学报到,经复查合格后进行注册,取得学籍;
(二)学年注册是指在校学生在规定期限内按学校有关要求进行注册,取得新学年学习资格;
(三)学历注册是指学校对毕业生资格的认定,对取得毕业(结业)资格的学生即时注册学历,以供毕业信息登记、查询。
第三条 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平台为“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简称“学信网”。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高职学生。
第二章 学籍注册
第五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各系(二级学院)在办理新生入学手续时,对新生报到所需的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户口迁移证、高考资格加分证明等材料进行初步审查,重点核查新生录取信息与新生本人所持证件信息是否一致。
第六条 学籍注册一般在10月份完成,分为注册学籍、保留入学资格、取消入学资格、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的,按规定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凭相关证明,新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被录取新生因参军入伍,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因创业,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3年;因病或其他原因,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1个月,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不合格者,视情况处理。复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六)其他方面不符合入学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入学资格,已注册电子学籍的,取消其学籍,并通报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倒查追责;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按第八条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三章 学年注册
第十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生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 学生办理学年注册手续,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山东轻工职业学院学籍;
(二)按规定缴清学费、住宿费;
(三)无严重违法违纪情形。
第十二条 学生工作处对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学年注册,未缴清学费、住宿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不予注册。已办理助学贷款或者减免学费手续的学生,经学生工作处审核后,可以注册。
第十三条 已注册的学生,须在学生工作处加盖学生证注册章。未加盖注册章的学生证,不能作有效证件使用。
第十四条 因休学、参军入伍保留学籍的学生,在学籍异动期间不需办理注册手续;异动期满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后,再办理注册手续。
第四章 学历注册
第十五条 每年5月份,学生工作处为相关部门提供在学籍学历管理平台上的预计毕业生名单,由相关部门负责审核:
(一)教务处负责审核预计毕业生在校期间学业是否合格;
(二)财务处负责审核预计毕业生在校期间是否完成缴费;
(三)各系(二级学院)对预计毕业生名单进行复核,核查学籍及修业过程是否达到毕业要求。
第十六条 学生工作处汇总审核,确定毕结业学生名单,并将学生名单上传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进行毕业生学历即时注册,学业合格的,办理毕业证书;学业不合格者,办理结业证书。
第十七条 结业学生在结业后一年内,参加原不及格课程的考试,考试合格的换发毕业证书。逾期不返校补考或补考后仍不合格的,永久性结业。
第五章 暂缓注册
第十八条 不能按时注册的学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应在正常注册期结束前向学校申请暂缓注册。
(一)家庭经济困难且正在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者减免学费等手续的学生;
(二)因事、病假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者;
(三)未缴清学费、住宿费者;
(四)学校认可的其它情形。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请暂缓注册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条 申请暂缓注册的学生向所在系(二级学院)提交申请,由各系(二级学院)负责审核,并告知学生延期注册的截止时间,督促其按时注册。
第二十一条 已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的学生,应在其延期注册截止时间之前,尽快完成注册手续。逾期而未能办理注册手续的,按未注册学生处理。
第六章 未注册学生处理
第二十二条 超过学校规定注册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学生,不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所赋予在校生的各项权利,不允许参加正常的教学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学校《学生学籍注册管理办法》(鲁丝院字〔2011〕78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