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查处细则
来源:网站编辑 加入时间:2018/07/12 11:22:42
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查处细则
(鲁轻院字〔2018〕50号 2018年7月1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预防学术腐败,进一步发展和繁荣我院教学和科学研究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进步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山东轻工职业学院师生员工。
第二章 教育与预防
第三条 学院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倡导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的主要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引导师生在科研活动中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五条 科研处负责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在合理期限内保存科学研究的原始数据和资料,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六条 科研处负责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建立对师生学术成果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
第七条 科研处会同组织人事与宣传处,共同建立教师学术诚信记录,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
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
第八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本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及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
第九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不受理理由。
第十一条 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交由学术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开展调查。
学术委员会可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通知被举报人。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组成调查组,负责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调查组应当不少于3人,必要时应当包括学院纪检监察机构人员,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十四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相关部门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
第十五条 调查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
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第十六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四章 认 定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的,听取调查组的汇报。学术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
第十八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占、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二)在自己的研究成果中,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三)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四)在职级职务晋升、岗位聘任、资历评定及申报课题、成果、奖励等过程中,不如实报告个人受教育经历、学术研究经历,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证明材料等行为。
(五)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六)故意一稿多投并重复发表,重复或变相重复立项。
第五章 处 理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可依职权直接对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责任人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其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视其行为和情节,向学院、相关部门提出终止或撤销相关科研项目、撤销学术奖励或荣誉称号等处理建议。
对于触犯《著作权法》、《专利法》和《侵权责任法》等国家法律的责任人,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违反学术不端行为形成的处理意见,需报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下达正式处分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一份。
第二十一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院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二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六章 复 核
第二十三条 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应当交由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学院或者学术委员会应当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五条 对复核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向学院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按照《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办法》(鲁轻院字〔2015〕77号)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山东轻工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