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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委员会章程

来源:网站编辑 加入时间:2021/05/24 16:00:11

学术委员会章程
鲁轻院科字〔2021〕6号 2021年5月24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及《山东轻工职业学院章程》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为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在专业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统筹行使学术事务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职员工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

学术委员会由15名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秘书长(兼)1人。

学术委员会原则上由学校不同专业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其中,担任学校和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数的1/2。

学校可根据需要,聘请行业、企业等校外专家,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产生步骤: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由各单位民主推荐,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校长聘任。

特邀委员由校长或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经学术委员会研究同意后确定。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委员可以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去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方式产生。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科研处,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秘书长由科研处处长兼任。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被免除或主动辞去委员职务的,按照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产生程序增补。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单位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建设方案,学科专业资源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教师职务评聘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六)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七)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五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单位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也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会议有2/3以上委员出席到会方可举行。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予以公示,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和审定事项的最终意见,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审阅签字后,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以会议纪要或学校文件形式下发或公布。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长应当对报告中学校整体学术水平、专业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的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做出说明。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鲁丝院字2010〕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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