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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

来源:网站编辑 加入时间:2021/05/07 10:49:16

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
鲁轻院字〔2021〕25号 2021年5月7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中外合作办学工作,提升学校国际化办学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鼓励各系(院)和教育教学质量得到普遍认可的外国高等院校或教育机构开展合作办学。中外合作办学应符合区域经济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求以及学校专业建设的需要,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章  申报与设立

第三条 国际合作与继续教育中心是申报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统筹规划部门,负责统筹对外合作资源、拟定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整体规划、指导项目申报和运行等。系(院)是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报主体,负责具体项目论证、协议拟定、材料准备等。

第四条 系(院)对外方合作对象进行充分考察、对合作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后,形成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按照当年度申报工作时间节点要求,提报国际合作与继续教育中心。国际合作与继续教育中心对论证报告进行汇总后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推荐,推荐结果经学校党委会研究批准后,各系(院)方可参与申报。

第五条 申报系(院)与外方合作对象就合作办学事宜协商一致后,按照《条例》和《实施办法》要求拟定合作协议。协议经学校党委会研究批准后方可签订。

第六条 完成协议签订后,申报系(院)按照《条例》和《实施办法》及当年度山东省教育厅发布的合作办学项目申报要求,及时完成申报材料准备。国际合作与继续教育中心负责组织材料审核,完成材料提报。

第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在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在未获批准前不得开展任何招生和宣传活动。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八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日常运行和管理,由合作双方按照合作协议执行。

第九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教学管理、学生管理等参照校内其他专业进行。外方师资的聘任与管理按照学校《外国文教专家、外籍教师管理办法》进行。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涉外活动由国际合作与继续教育中心归口管理。

第十条 学校依据《实施办法》规定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财务进行专项管理。项目使用到的学校无形和有形资产投入,应记入教学成本,其形成的资产属于学校资产。

第十一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所在系(院)每年2月底前向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提交上一年度的办学报告,接受学校的监督与检查。报告内容需要包括项目的招生情况、学生信息、课程设置、师资配备、教学质量、财务状况等基本数据。

第十二条 学校鼓励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引进国内急需、在国际上具有先进性的课程、教材和教学资料。在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引进的教学内容须经学校党委宣传部审核,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实行动态化管理,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每年根据项目的招生情况、教学质量、办学效益等进行项目评价。评价不达标的,提报学校党委会研究批准后,取消其招生资格,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撤销项目。

第四章    

第十四条 各系(院)申请与外国高等院校或教育机构开展学分互认、贯通培养等其他形式的合作时,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提报相关材料,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报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高等院校或教育机构开展合作办学项目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与继续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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