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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评教管理办法

来源:网站编辑 加入时间:2021/03/24 10:48:33

学生评教管理办法
鲁轻院教字〔2021〕6号 2021年3月24日

学生评教是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收集一线教学信息,了解教师个体执教水平和学校整体教学现状的有效途径,对于促进教师职业成长,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具有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学生评教的组织与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评教主体:全体在校学生。

第二条 评教对象:全体授课的专兼职教师。

第三条 评教方式:随堂过程性评教和期末终结性评教相结合。

第二章 工作分工

第四条 发展规划与质量管理办公室是学生评教的责任部门,具体负责指标设计、规则制定、系统调试、评教组织及数据整理、汇总、审核等工作。

第五条 信息中心是学生评教的技术支持部门,具体负责评教系统的设计开发、运营维护和优化升级等工作。

第六条 各系(院)是学生评教的组织实施部门,根据发展规划与质量管理办公室的安排,具体负责本系(院)学生评教的组织管理、宣传动员和过程监控。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七条 各系(院)要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学生评教,发展规划与质量管理办公室将评教工作纳入各系(院)年度考核。

第八条 学生必须独立进行评教;严禁任课教师、班主任等相关人员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影响学生评教。

第九条 学生必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进行评教;严禁替人代评和恶意评价。

第十条 发展规划与质量管理办公室对学生评教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第十一条 发展规划与质量管理办公室要及时公布评教成绩。

第四章 成绩使用

第十二条 根据《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实施办法(试行)》(鲁轻院教字2020〕7号)的规定,评教成绩按一定比重折合计入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成绩。

第十三条 评教成绩是衡量教师教学质量的重要依据之一,根据需要,可以作为教师转正定职、评奖评优、职称评聘的参考数据。

第五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发展规划与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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