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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来源:网站编辑 加入时间:2019/12/31 14:52:47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鲁轻院党字〔2019〕78号 2019年12月31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监督和决策,促进学校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发展道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监督和决策,认真履行教代会各项职能。

第四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三者利益的关系,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团结和动员教职工为完成学校各项任务、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发挥积极作用。

第五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第六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四)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五)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执行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六)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七)听取学校本次(届)教代会提案征集、审查、立案情况报告,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第七条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经教代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政策水平,有较强的主人翁意识和一定的民主管理能力,积极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活动。

(三)模范遵守师德规范,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四)热心为教职工办事,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五)密切联系群众,正确代表群众利益,如实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

(六)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七)身体健康,能履行代表职责。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教代会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包括学校党政、群团组织、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和学校各方面人员,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工勤人员代表应当占一定比例。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的比例为25%至30%。代表如出现缺额,学校工会可以根据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补选。补选代表的条件和程序与选举代表相同。学校教职工人数增加,可根据规定的比例增加代表名额。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按照分工会组成代表团,教代会代表由代表团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选举会议须有2/3以上的教职工出席,得票数超过应到教职工半数才能当选。代表团将选举结果报告学校工会,由学校工会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后予以公示。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或5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和评议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六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坚定理想信念,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搞好调查研究,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写好提案;

(四)及时向本选举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代表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七条  代表的监督、罢免或撤换

(一)代表对本代表团教职工负责,接受本代表团教职工的监督。

(二)教职工如发现代表违法乱纪或严重失职,由代表团向工会提交罢免或撤换的书面报告,学校工会核实后,经本代表团教职工表决通过,由学校工会宣布罢免或撤消其代表资格。

第十八条  代表资格的变更

代表如在学校内部调整工作岗位,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并参加现工作部门代表团活动。

代表如调离学校或任期未满退休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  各分工会代表选举产生本代表团团长。

团长主要职责:

(一)组织代表参加学校教代会举行的会议及活动、讨论审议会议有关文件,履行代表职责;

(二)组织代表开展调查研究、撰写提案,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负责收集教职工代表或教职工对教代会决议落实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四)负责组织闭会期间代表团的各项活动,完成教代会或工会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部分离退休干部和教职工为特邀代表参加会议,邀请部分未当选的领导干部和教职工为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特邀和列席代表由学校工会提名,提请学校党组织研究确认。

特邀和列席代表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每3年或5年为一届。期满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教代会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召开,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

每次教代会必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表决必须以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大会主席团由教代会预备会议产生,主持会议期间的工作。

主席团成员应为教代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由工会提出,由党、政、工联席会议协商确定候选人名单,并提交预备会议表决产生。

主席团实行集体领导,主要职责包括:

(一)主持召开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二)全面听取各代表团对各项议题的审议意见;讨论审议需提交大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

(三)主持选举、表决等事项;

(四)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经费审查、教学科研、提案工作、民主评议委员会。

每个专门工作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设主任1名。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学校工会在广泛征求各代表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名单,经主席团讨论同意,由教代会全体会议通过产生。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及时完成工会和教代会交办的工作任务。主要包括:

(一)围绕教代会的中心议题对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提交教代会审议的重要方案的讨论修订;

(三)提出与本专门工作委员会有关的重要问题的调查研究报告;

(四)根据教代会部署有计划地开展日常民主管理活动;

(五)检查督促教代会决议、代表提案的落实;

(六)听取、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等。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工作实行会务公开,接受教代会代表和教职工的监督。

教代会的决议、提案应及时贯彻执行和处理落实,贯彻处理情况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七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教代会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代会代表团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意见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行政沟通;

(五)总结交流民主管理经验,探索民主管理的新途径、新方法,开展民主管理理论研究,提高学校民主管理水平。

(六)负责教代会有关资料的立卷归档和管理工作。

(七)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为学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代会负责修改,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教代会通过后,学校党委公布实施。原《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鲁轻院党字〔2014〕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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