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
  • 网站首页
  • 信息公开指南
  • 信息公开制度
  • 学院信息公开
  • 申请公开

教学督导管理办法

来源:网站编辑 加入时间:2020/07/17 10:45:34

教学督导管理办法
鲁轻院字〔2020〕25号 2020年7月17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校人才培养过程与教学质量的监控,充分发挥督导工作在教学质量保障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督导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督导是学校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教学建设、管理、运行、改革等工作的检查、督导职能,为教学改革与发展提供决策依据。

第三条 服务性原则:坚持“督导就是服务”的理念,服务于学校的教学管理、人才培养和教师的个人成长、素养提升。

第四条 科学性原则:秉持科学的态度,按照科学的标准,遵循教学和人才培养规律,不断提升教学督导的科学化水平。

第五条 客观性原则:教学督导员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公正、及时、如实地发现问题、反映问题。

第六条 独立性原则:教学督导员独立自主开展督导工作,不受任何部门和个人的影响和干扰。

第二章 机构人员

第七条 发展规划与质量管理处是学校的督导部门,代表学校行使教学督导职权。各系(院)设立督导工作小组,负责本系(院)的教学督导工作。

第八条 教学督导员分为专职和兼职两类。专职督导员指在职在岗专职从事督导工作的人员和从退休教师中返聘的人员。兼职督导员指教学督导科内兼职从事督导工作的管理员及各系(院)教学督导员。

第九条 教学督导员聘任条件

(一)关心学校发展,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丰富的教学经验、较高的职教理论水平和良好的质量意识。

(二)治学严谨,工作认真,原则性强,善于发现和分析问题,能对教学提出合理化建议,指导教师改进教学。

(三)身体健康,服从安排,能胜任督导工作。

(四)原则上应具有高级职称。

(五)返聘督导员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第十条 教学督导员选聘

(一)按照个人自愿与学校考察聘任相结合的原则选聘督导员。

(二)专职督导员可根据学校督导工作需要,按照督导员聘任条件,从各系教师或已退休教师中聘任。督导部门通过前期考察,提出拟聘任人员名单,报学校审批同意后由学校聘任。对在职督导员实行聘期管理,对返聘督导员实行合同化管理,原则上合同一年一签,聘期或合同期结束经考核合格后可续签。

(三)校级兼职督导员根据学校教职工岗位聘用实施方案,按岗位职责要求聘任。系(院)级兼职督导员由各系(院)自主聘任,报学校备案。

第十一条 教学督导员工作职责

(一)根据教学工作安排,制定学期教学督导工作计划。

(二)依据计划或统一安排独立开展听课活动,听课结束后,对授课教师进行定性及定量相结合的评价,及时撰写督导报告,客观记录课堂真实情况及师生违规、违纪等特别事项,公正、准确地评价教师授课的优缺点,提出改进意见,反馈督导建议,按照《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实施办法(试行)》(鲁轻院教字〔20207号)规定的“同行(督导)评价标准”指标体系,通过网络平台对教师的教学情况进行量化打分评价。

(三)按要求开展日常教学秩序检查,并做好记录。

(四)根据教学工作安排,对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标准及教学过程资料进行检查,查找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五)参与期初、期末教学检查以及巡考等工作。

(六)有权进入任何教学及管理现场,对教学及管理的任何环节进行检查和督导,相关部门和人员须予以配合。

(七)有权制止任何干扰和影响教学运行的行为,并对当事部门和个人提出处理建议。

(八)对督导听课和日常教学秩序检查过程中发现并反馈给相关部门和个人的问题,实施问题清单管理,跟踪整改过程,确保整改工作及时、有效。

(九)对督导意见有解释权。

第十二条 教学督导员管理与考核

(一)督导员听课一节视同上课一节,纳入教学工作量统计。

(二)参照《校内任课教师选聘规定(试行)》(鲁轻院教字〔201714号),每个教学周,专职督导员听课标准课时为12节。

(三)返聘督导员的待遇根据合同条款确定。

(四)校级督导员由督导部门管理考核。系(院)级督导员由各系(院)管理考核。

第三章 运行机制

第十三条 校级督导运行机制

(一)督导部门根据学校教学工作安排,制定年度督导工作计划。

(二)每两周制定一次督导听课计划,组织督导员开展督导工作。

(三)定期整理汇总督导信息,提出整改建议,及时反馈给各系(院)、相关职能部门及个人。

(四)各系(院)、相关职能部门及个人收到督导信息,须及时组织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情况反馈给督导部门。

(五)每两周召开一次督导例会,总结两周来的督导工作,形成督导简报,安排下两周工作。

第十四条 系(院)级督导运行机制

(一)系(院)根据本系(院)教学工作安排,制定学期督导工作计划。

(二)每两周制定一次督导听课计划,组织督导员开展督导工作。

(三)定期整理汇总督导信息,提出整改建议,及时反馈给相关教研室及个人。

第十五条 发展规划与质量管理处对各系(院)督导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各系(院)的督导计划和督导结果材料报发展规划与质量管理处存档。

第十六条 相关部门和个人对督导事项如有异议,可以提出复核申请,督导部门或相关系(院)督导工作小组须及时核实并处理。

第四章 督导要求

第十七条 教学督导部门要加强督导员队伍建设,有计划地开展督导员培训,不断提升督导员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十八条 教学督导员应坚持原则,客观公正;严格标准,规范程序;以人为本,平等交流;按时完成督导任务、参与督导例会。

第五章 督导结果应用

第十九条 按照《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实施办法(试行)》(鲁轻院教字〔20207号)的规定,教学督导结果作为同行评价成绩按15%比重计入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成绩

第六章  

第二十条 本条例由督导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鲁丝院字〔201046号)同时废止。

 

联系我们
地址: 淄博市周村区米山路30号
电话:(0533)6811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