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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主任(二级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来源:网站编辑 加入时间:2019/11/05 10:40:04

系主任(二级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鲁轻院党办〔2019〕24号 2019年11月5日

第一章

第一条 系主任(二级学院院长)办公会(以下简称“会议”)是系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政联席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社会服务等工作。

第二条 会议坚持科学决策、依法决策,把师生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会议讨论作为重大决策法定程序,防止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议事范围

(一)拟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上级重要指示、决定。

(二)贯彻落实关于学校办学定位、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等决议、决定的实施方案。

(三)研究拟订系年度工作计划、学期工作安排等事项和向上级的重要请示、报告。

(四)研究拟订系事业发展规划和社会服务等规划;研究制订教学、科研、人事等改革方案;制定和实施教学和科研计划,检查评估教学质量、科研和社会服务成果。

(五)制定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和学生工作等具体规章制度;决定师生员工的奖惩。

(六)讨论决定筹措经费、吸纳资源、产学研合作等重要事项;拟订和实施年度财务预算,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七)讨论决定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学生工作等具体事项。

(八)讨论处理工会、团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以及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九)讨论决定并组织实施与国内外学校、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交流与合作。

(十)研究处理按规定由会议负责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四条 会议由系主任主持,系主任因特殊情况不能参会时可委托其他系领导主持。会议的议题,由系主任、副主任提出,或由教研室主任提出。

第五条 会议议题,须提前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和协商,在形成比较成熟的方案、意见或建议后,提交会议研究。

第六条 除因工作需要临时召集会议外,每次会议议题及相关书面材料,须提前 1-2 天送交到与会人员手中,以便做好议事准备。

第七条 凡职权范围内可以决定或协调解决的事项,不提交会议。

第八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在会议决策前,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

第九条 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第四章 会议召开

第十条 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需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十一条 系主任、副主任、教研室主任和办公室主任是会议的组成人员,召集人还可根据实际需要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人员出席方能召开。

第十二条 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按要求存档。

第五章 会议决策

第十三条 决策程序:一般先由提出议题的人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与会人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形成决策。

第十四条 会议如对重要事项意见分歧较大时,应暂缓作出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讨论、决策。

第十五条 会议决议经系主任签发后印发。

第六章 落实督办

第十六条 会议决议根据分工负责的原则予以落实。

第十七条 对因故未出席会议的人员,会后由主持人或由主持人委托他人向其转告本次会议重要事项的议事情况和结果。

第十八条 在决议的执行过程中,如遇紧急情况确实必须临时调整原决议的,可由系主任征求有关人员意见后进行调整,但应在下次会议上通报。

第十九条 决议落实情况应当在会议上通报,具体办法由各系按实际情况执行。

第七章 会议纪律

第二十条 对有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会议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主动回避。

第二十一条 会议与会人员应从时间和精力上保证会议的顺利进行。对因特殊情况不能与会的人员,须向主持人请假,对议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提交或请其他与会人员代为转达。

第二十二条 与会人员对会议讨论情况和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必须严格保密,违者并造成不良后果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章

第二十三条 会议记录纸质文档和会议纪要纸质、电子文档均应整理归档,并作永久保管。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组织统战部(人力资源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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