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来源:网站编辑 加入时间:2018/07/12 10:36:10
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鲁轻院字〔2018〕49号 2018年7月12日)
根据《淄博市市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公务用车管理,在满足学院公务需要基础上,进一步规范使用、提高效率、减低成本、保障安全,制定本办法。
一、公务车管理原则
集中管理,统一调度,明确职责,规范使用、安全高效。
二、公务用车的使用范围
主要用于机要、应急、业务保障及离退休干部服务工作。
(一)用于机要、应急及业务保障事务
1.涉密文电传递办理和涉密载体的运输等任务;
2.取送市委、市政府或有关部门急件和需要保密的文件和资料;
3.执行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特殊任务;
4.承办市委、市政府或有关部门安排的紧急任务;
5.参加省、市紧急会议和活动;
6.参加市级重要公务接待和外事活动;
7.上级及外地来院督查检查、调研、考察学习或重要来宾,不宜使用社会车辆保障出行的公务活动;
8.兄弟院校领导,国内外专家、学者来院讲学、指导、交流的工作用车;
9.大规模考试的试卷押送以及携有重要物品或重要文件须确保安全的工作用车;
10.财务人员到银行存取款;
11.学生、教职员工等因伤因病需紧急就医;
12.上级党委政府等有关部门指定的公益性活动用车;
13.经批准,到规定区域外的调研、考察等不便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公务活动;
14.其他需要机要通信应急车辆的特殊情况或任务。
(二)用于离退休干部服务
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公务用车管理
学院公务用车由党政办公室统一管理和调配,未经学院党政办公室批准和调配,不得私自用车,严禁违规用车。具体包括:
(一)负责公务用车范围内的用车安排;
(二)负责建立车辆行驶记录、车辆里程统计、驾驶员工作量考核、车辆维修保养安全管理等制度规范。
(三)负责车辆涉及的路桥费、油费、维修费、车辆保险、出差费等各类费用的审核和报销工作。
(四)定期审核和统计公务车各项经费的使用情况。
(五)负责公务车年检,定期检查公务车维修保养情况。
(六)负责公务用车情况的监督检查。
(七)及时处理公务车涉及的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
四、公务用车使用
(一)正常派车时间为工作日8:00—12:00、14:00—17:00(特殊任务除外)。
(二)公务用车程序
1.申请用车部门须填写《公务用车审批单》(见附件),经部门负责人审签(到淄博市以外地区用车的,需要分管领导签字),党政办公室行政科审核通过后,由行政科安排出车。
2.驾驶员收到《公务用车审批单》后按照要求出车,车辆使用完毕,驾驶员应及时在审批单上填写行驶里程、费用等记录,乘车人确认签字。
3.长途用车一般应提前2-3天提出用车申请。
4.学院领导因公用车的由党政办公室负责派车。
五、公务用车驾驶员管理
(一)严守规定
公务用车驾驶员必须严格按照公务用车有关规定使用车辆,若出现违规问题,须承担相应责任。
(二)安全驾驶
公务用车驾驶员要严格按照交通法规驾驶车辆,确保车辆的安全行驶,严禁危险驾驶。
(三)保证车况
公务用车驾驶员要对所驾驶车辆及时申请进行维修、维护和保养,确保车辆的车况保持良好。
(四)尽职尽责
公务用车驾驶员须服从工作安排,尽职尽责,确保出车任务的圆满完成。
(五)其他工作
公务用车驾驶员除完成公务出车任务外,根据党政办公室安排,承担其他适当工作。
六、公务车辆保养与维修
(一)车辆实施定期维护和保养。常规保养由本车驾驶员提出申请,经行政科科长、党政办公室主任审批后,持申请单到指定维修点进行维修。
(二)车辆出现故障需维修时,由驾驶员提出申请,经行政科科长、党政办公室主任审批后,持申请单到指定维修点进行维修。
(三)如车辆故障维修价格超过1000元,维修时须由行政科科长陪同或派人进行监督。维修完成后,驾驶员、维修点负责人、监督员在申请单上签字确认。
(四)如因客观原因需在指定保养厂、维修点以外对车辆进行维修、保养,须事先经行政科确认同意并报党政办公室主任批准,然后进行送修或保养,否则不予报销费用。
(五)车辆维修更换旧部件需由驾驶员带回,交行政科存放。
(六)车辆完成维修保养后,驾驶员、监督员要认真检查,经试车确认无质量问题并核定维修费用合理、准确后,方可在维修点的单据上签字。
七、外出调研、考察、走访学生家庭以及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等公务活动,经党政办公室批准,可租用社会车辆。租用车辆必须是学院招标确立的租赁公司,且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联系安排。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原相关办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