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
  • 网站首页
  • 信息公开指南
  • 信息公开制度
  • 学院信息公开
  • 申请公开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

来源:网站编辑 加入时间:2015/12/15 10:17:51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
鲁轻院党字〔2015〕22号 2015年12月15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学院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有效预防和化解不稳定因素,推进平安校园建设,根据中央、省、市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矛盾纠纷,是指可能引发重大治安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具体问题。

第三条 指导思想:以依法治校为指导,按照“防范在先、争取主动,超前排查、及时调处”的基本思路,抓好源头预防,为创建平安和谐校园、维护社会稳定提供保障。

第四条 基本原则

(一)党政齐抓。学院党政共同负责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二)各负其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归口调处的原则,学院处、室、系、班级对口排查调处各自主管领域和部门内部的矛盾纠纷。

(三)积极防范。贯彻标本兼治、预防为主和立足于“抓早、抓小”的工作方针。

(四)依法调处。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学院内部管理制度调处矛盾纠纷。

(五)综合治理。充分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教育等手段和综合措施,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组织调解的积极作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总体目标:不断完善、创新适应矛盾新情况、新特点的工作体制和方式方法;构建覆盖全院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确保绝大多数矛盾纠纷调处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有效防止各类矛盾纠纷激化和事态扩大。

第二章

第六条 排查是指通过访谈、检查、调查等方式发现、掌握各种矛盾纠纷的活动。

第七条 重点排查师生、群众比较关注、反映强烈,可能影响校园稳定、引发安全事故的相关问题、苗头、隐患;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社会稳定的重大治安问题及各类矛盾纠纷;其他有必要排查调处的问题。

第八条 排查分为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三类。

(一)日常排查是各处、室、系、班级在日常工作中,随时了解、发现、掌握各种矛盾纠纷的经常性排查活动,排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情况,及时向学院保卫处汇报。

(二)定期排查是由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要求各处、室、系、班级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对主管领域内存在的倾向性突出矛盾纠纷进行全面排查和汇总上报的活动。特别是在临近重大活动、重要节庆日,学院集中力量组织开展的预防性全面排查活动。

(三)专项排查是指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学院集中进行的阶段性或指定的矛盾纠纷排查。

第九条 建立矛盾纠纷信息台账和报告制度,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逐件按诱因、发生地点、涉及人数、重点人员、主要诉求、事态发展预测、组织调处工作情况等要素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其中重大问题应及时逐级上报备案,并随时补报最新情况,实行动态化跟踪管理。

第三章

第十条 调处是指对排查出来的各类矛盾纠纷,落实化解责任主体和工作措施,进行教育疏导,解决矛盾纠纷的工作过程。

第十一条 调处工作实行“一把手”责任制和领导包案责任制。学院与外部矛盾纠纷,根据纠纷性质由分管领导负责调处,主要领导包案;各系、处室内部矛盾纠纷由部门负责人调处,分管领导包案;班级内部矛盾纠纷由班主任负责调处,系主任包案;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采取“六个一”(一个问题、一名责任领导、一个调处班子、一套调处方案、一个解决期限、一次跟踪回访)包案责任制。

第十二条 调处学院层面的矛盾纠纷,要针对不同情况,综合运用法律、政策、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等方法,及时掌握矛盾纠纷的情况,制定处置预案,并明确答复口径,做好说服、劝导工作,同时对重点人员组织落实重点教育管理措施,依法妥善解决问题,消除隐患。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矛盾纠纷调处的立案、交办、承办、督办、销案制度。院级矛盾纠纷调处日常事务性工作(包括台帐的建立)由学院保卫处具体负责。

(一)立案。学院保卫处在调研排查的基础上,报学院党政主要领导批准立案。

(二)交办。学院保卫处除直接组织调处班子进行调处工作外,还可根据院领导批示向相关部门发送交办通知书,将问题和个案交相关部门调处。

(三)承办。学院各部门对学院综合治理工作机构交办的个案要认真负责落实调处工作措施,及时依法、依理解决问题,并向学院保卫处书面报告办理工作进展情况和结果。

(四)督办。学院保卫处可根据矛盾纠纷排查情况或直接掌握的情况,列出重点问题和个案,向相关部门挂牌督办;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结的问题和个案,应通过督办通知书等方式加强督办,并要求承办单位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五)销案。矛盾纠纷解决后,学院保卫处应及时报学院党政主要领导批准后予以销案;属于承办上级交办、督办的问题和个案办结后,应及时向交办、督办的上级机关书面报告情况、申请销案。

第四章

第十四条 凡学院举行重大集体活动,发生安全事故、治安事件和学生非正常伤亡等事件,要及时报告,保证信息畅通,对未按要求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各处、室、系、班级日常排查的一般性矛盾纠纷,由各部门做好登记备案,每学期末将相关台账(纸质)报送学院保卫处。对发现的重大矛盾纠纷要随时报告、及时续报,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学院定期排查和上级要求专项排查的矛盾纠纷,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上报。

第十六条 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学院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台账由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保卫处负责按时上报。

第五章 责任分工

第十七条 学院安全领导小组是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领导机构,学院保卫处是办事机构。保卫处对各处、室、系开展校园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因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得力导致学院矛盾纠纷突出的处、室、系、班级,应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未能及时排查掌握矛盾纠纷或调处不力,导致矛盾纠纷激化升级,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涉嫌渎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处、室、系内部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责任分工如下:

党政办公室:负责履行值守应急、综合协调职能;协助处、室、系处理突发性群体性事件;为学院处置纠纷提供交通、通讯保障;负责协调处理师生申诉;协助学院解决各类合同纠纷;完成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组织人事与宣传处:负责协调处理人事、劳资纠纷;协调处理因党建、老干部、信访等工作引发的纠纷;协调处理宗教、民族问题;有效控制舆论宣传;完成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教务科研处:负责协调处理因教学管理和教学质量等引发的不稳定事件;负责协调处理学生在考试、实训、实习、毕业引发的纠纷;完成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财务处:负责协调处理因学院收费、债务等原因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为学院处理纠纷提供经费保障;完成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后勤处:负责协调处理办学条件、基本建设、食堂等方面问题引起的纠纷;处理后勤服务中引起的矛盾;完成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学生工作处:负责协调处理学生重大伤害、非正常死亡、失踪、学籍等引发的纠纷;负责协调处理大学生日常行为管理引发的纠纷;负责协调处理学院公寓管理等原因引发的纠纷;负责协调、指导学院预防和处理学生心理障碍而引发的纠纷;完成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招生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学院因招生、新生入学资格审查等引起的纠纷;完成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协调处理学院因就业等引起的纠纷;完成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纪检监察处:负责学院信访工作;处理纪检监察过程中出现的不稳定因素;处理纠纷中的责任追究指导与督查工作;完成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团委:负责搜集和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协调学生与社团以及社团之间发生的纠纷;负责协调处理团委主办的大型文体活动引发的纠纷;完成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保卫处:负责收集汇总学院纠纷信息,重大信息及时报告院领导和上级领导部门;及时掌握学院重大安全事故和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情报信息,并进行分析判断,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加强与上级维稳部门的联系,协调处理邪教等政治敏感事件;负责对各部门处置纠纷情况的年度考核工作;完成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图书馆:负责协调处理因图书资料借阅、管理工作引发的纠纷;完成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工会办公室:负责搜集和了解教职工的思想动态;负责调节教职工中因各种原因引起的纠纷;完成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信息中心:负责学院网络及部门网站安全监管;负责学院网络舆情监控,及时搜集各种内幕性、预警性信息;负责校园网、QQ群的监控;封堵和删除校园网上的不良信息;负责协调处理学院校园网有害信息引发的突发事件;完成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系部负责协调处理涉及本系部的纠纷;完成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联系我们
地址: 淄博市周村区米山路30号
电话:(0533)6811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