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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及招投标管理办法

来源:网站编辑 加入时间:2021/03/13 10:16:28

采购及招投标管理办法
鲁轻院字〔2021〕10号 2021年3月13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采购及招投标工作,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率,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和淄博市财政局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视同货物。

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及维修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各类专业服务、信息网络开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运输服务,维修与维护服务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

第三条 学校采购及招投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项目负责”的管理体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按照批准的立项和预算执行。

第四条 学校采购及招投标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及招投标活动中,参与人员与投标供应商(指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投标供应商认为参与采购与招投标工作人员与其他投标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采购及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采购及招投标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采购工作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党政办公室、党委学生工作部、教务处(合作办公室)、财务处、后勤处、发展规划与质量管理办公室、信息中心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以召集会议或采用分别征求意见与会签方式开展工作。主要职责:

(一)领导学校的采购及招投标工作;

(二)审核学校采购及招投标的规章制度;

(三)研究、决定学校采购及招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研究、审议学校重大项目的招标工作;

(五)监督检查采购及招投标工作,听取工作汇报。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采购及招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办公室设在后勤处,后勤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采购及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学校采购及招投标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负责学校工程类项目的立项论证和验收工作;

(三)汇总并组织实施学校年度采购计划,确定采购方式;配合财务处做好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编报工作;

(四)规范使用《淄博市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已录入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报备、报批等事项;

(五)负责受理、审批项目部门的采购申请;对需招标采购的项目,组织项目部门提交技术及商务需求、审定招标文件;

(六)负责招标采购项目的信息公开,对中标单位履约情况进行监督;

(七)负责做好采购及招投标过程中有关事宜的协调处理;

(八)负责政府采购和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的立卷归档工作;

(九)完成学校采购及招投标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财务处主要职责:

(一)编制、调整、上报政府采购预算;

(二)落实采购项目资金来源和付款方式,依据合同办理报销结算;

(三)对规避采购及招投标的项目予以财务监督,对未执行采购及招投标规定的不予报销结算。

第八条 项目部门是指提出项目采购需求的部门,按照“谁提出、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承办项目的实施。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采购及招投标的有关规定和办法,遵守采购及招投标的制度和纪律;

(二)负责项目的立项、论证、调研等工作;

(三)年初已确定预算或年内追加预算的需招标采购项目,各项目部门提前一个月在学校办公系统填写采购审批单,提出招标采购申请;

(四)负责提供招标采购项目的供应商资格条件、商务及技术要求、合同主要条款等招标资料,提出建议采购方式;

(五)负责审核确认招标文件、审核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

(六)负责招标采购项目的技术答疑;

(七)参加招标采购项目的开标评标;

(八)负责合同的拟定、报批、签订、履行及合同纠纷的处理等。合同签订期限自中标通知书发布之日起10日内完成;

(九)负责采购及招投标项目完成后的验收(归口管理部门参与项目验收),办理入库、报销、履约保证金退还及资产管理等事项;

货物应当在供货安装后10日内完成验收工作;服务项目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工程应当在施工单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后1个月内完成验收工作;依程序7日内办理资产登记入库、15日内办理报销审批手续等工作;

(十)向招标办反馈供应商的履约情况;

(十一)负责自行采购项目的档案建设工作,及时将项目档案资料移交学校档案室。

第三章  组织形式及适用范围

第九条 学校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采购”、“学校集中采购”和“项目部门采购”三种类型。

第十条 政府采购由招标办组织采购,适用范围:

(一)纳入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

(二)纳入省政府分散采购目录,且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采购限额按照山东省财政厅每年公布的标准执行)以上的项目。

第十一条 学校集中采购由招标办组织采购,适用范围:政府采购限额以下,项目部门申请由学校集中采购的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部门采购由部门自行组织采购,适用范围:

(一)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

(二)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1万元以上且在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的采购项目。

第十三条 《山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山东省政府分散采购目录》内同一“二级品目”下,对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学校集中采购与项目部门自行采购的总额度不能超过省财政厅的限额标准。累计采购预算金额超出限额范围的,使用政府采购方式组织采购。

第十四条 涉密项目、涉及水电暖气等特殊行业项目或延续性比较强且符合有关规定需要续签合同的项目,由项目部门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批同意,报经市财政局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凡国家、省、市有另行规定的工程类、货物类和服务类招标采购项目,按照国家、省、市相应文件规定执行。但招标结果须报招标办备案,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十六条 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定点采购、网上商城、自主市场采购、续签合同等方式。

(一)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定点采购、网上商城等采购方式,适用于“政府采购”、“学校集中采购”项目和项目部门申请由学校集中采购的项目;

(二)自主市场采购。由项目部门采购的项目,项目部门组成不少于三人的采购小组,货比三家,确定采购供应商,采购结束将项目报价单、自主市场采购确定表报招标办备案;

(三)续签合同。采购与原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服务,且市场价格变化不大,在合同条款不变的情况下并符合合同续签要求,项目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学校《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批准后组织实施。最多可续签两次,每次一年。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和学校集中采购的工作程序:

(一)项目立项审批。项目部门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实际工作需要,每年半年提出立项申请,经发展规划与质量管理办公室审核汇总,报学校研究审批;

(二)项目预算编制。财务处将学校批准的预算,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项目部门根据批复的项目预算,细化采购计划,报送招标办;

(三)项目计划及方案。招标办统计汇总全校招标采购项目,根据政策规定提出项目的采购方式建议,制订采购进程表;

(四)项目采购申请。项目部门根据审批的采购计划,合理安排采购时间,明确采购需求参数,在办公系统上填写采购审批单,经项目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同意后,报送招标办;

(五)招标采购组织。编制、审定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组织参与开标评标,发布中标公告;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六)合同签订与履行。项目部门拟定合同,按照学校《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签订合同;负责合同的履行,包括验收、办理入库、报销及履约保证金退还手续等事项;

(七)项目部门向招标办反馈中标供应商履约情况;

(八)档案建设与管理。项目完成后,招标办负责将项目的立项批复材料(项目部门提供)、招标材料、验收材料、审计报告、其他相关材料分类收集、立卷建档,交学校档案室统一保管。

第十 项目部门采购的工作程序:

(一)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项目,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实施采购;

(二)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1万元以上且在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的项目,申请采用自主市场采购的,由项目部门在办公系统上填写采购审批单经项目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同意,招标办审批后自行组织实施采购,采购结束将采购资料上传至办公系统;

(三)按照学校《合同管理办法》,需签订合同的采购项目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六)项的程序办理;

(四)项目完成后,项目部门将项目的立项批复材料、验收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分类收集、立卷建档,交学校档案室统一保管。

十九  招标采购项目的变更与调整。招标采购项目内容及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变更,如确需调整,按照项目报批的审批权限及流程办理,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调整。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给予相关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应招标而未招标的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

(三)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数量或泄露标底、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情况、影响中标结果的;

(四)采购过程中,收受投标供应商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五)不认真履行职责,购进的货物以次充好、价高质次或是假冒伪劣产品的;

(六)开标确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有意包庇违纪违法采购行为的;

(八)其他违纪违规的采购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中标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与学校订立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学校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

中标供应商不履行合同或在履约中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5年内,不得参与我校投标竞标项目。

第二十二条 学校项目的投标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中标供应商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或将中标项目分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学校有权终止其合同,另行组织招标。

第七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后勤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轻工职业学院采购管理办法》(鲁轻院字〔2019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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