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管理办法
来源:网站编辑 加入时间:2020/03/25 10:15:25
房产管理办法
(鲁轻院字〔2020〕3号 2020年3月2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房产管理工作,提高房产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2018年9月)《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及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产是指房屋产权或使用权归学校所有的各类用房及其附属建筑和配套设施。
第三条 按照使用性质,房产分为行政办公用房、教学用房、实训用房、后勤服务用房及其它辅助用房。
第四条 管理原则:
(一)严格标准、规范配置;
(二)统筹兼顾、效益优先;
(三)用管结合、相对集中。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房产实行归口管理,后勤处为房产的统筹管理部门,党政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图书馆为房产归口管理部门,各系(二级学院)、处室为房产使用部门。
第六条 后勤处职责
(一)制定房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房产账目管理与统计;
(三)负责房产处置的论证、报批工作;
(四)负责经营性房产报批、招租和监管工作;
(五)负责房产的修缮工作。
第七条 归口管理部门职责
(一)党政办公室负责调配行政办公用房;
(二)教务处负责调配各系(二级学院)之间的教学用房、实验实训用房;
(三)学生工作处负责调配各系(二级学院)之间的学生宿舍用房;
(四)图书馆负责调配图书馆内所用房产;
(五)后勤处负责调配学校食堂、教师公寓及其他生活保障用房。
第三章 房产的配置、使用及管理
第八条 房产配置标准
(一)行政办公用房配置标准参照淄博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标准执行。
(二)教学、实训用房以实训室为基础,按照理实一体化原则,由教务处统一配置。
(三)后勤服务用房
1.负责学校保障、服务、管理职能的用房,参照淄博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标准执行。
2.经营性用房坚持“合同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及淄博市财政局批准后,签订房产使用合同。
第九条 房产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房间编号、房屋结构和规定用途,不得擅自出租、出借或变相提供他人使用。
第十条 凡涉及房屋改扩建、装修、拆除或增加隔断等变更事项,应由房产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后勤处定期对各部门房产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论证,对于闲置半年以上的房产要收回,作为公共房源再次分配。
第十二条 房产修缮
(一)日常房产维修按照《山东轻工职业学院修缮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二)新建房产及构筑物的维修,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施工合同约定,由原施工单位维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房产归口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房产管理办法》(鲁丝院字〔2013〕8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后勤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