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来源:网站编辑 加入时间:2020/05/06 10:14:11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鲁轻院字〔2020〕13号 2020年5月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含)以上、且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不足1000元,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资产,作为低值易耗品管理。
第三条 管理内容:
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单价确定;
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
固定资产帐务、实物管理等。
第四条 管理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规范配置,效益优先;
用管结合,责任到人。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实行两级管理。后勤处代表学校组织、协调和监督全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各系(二级学院)、处室为二级资产管理单位,各二级单位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各二级单位要配备专(兼)职资产管理员,具体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后勤处职责:
(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有关制度的拟定;
(二)固定资产招标、采购和验收工作;
(三)固定资产调剂、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
(四)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
(五)固定资产总分类帐、明细账簿登记核对工作;
(六)《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的安全运行及正常维护;
(七)对各二级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向上级部门报告有关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二级单位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资产管理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定本单位有关资产购置、处置申请;
(三)负责本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以及因人员变动而产生的资产转移的调拨工作,优化固定资产配置;
(四)按规定缴纳固定资产收益;
(五)组织本单位固定资产清查登记、标签粘贴、账卡管理、统计报告等工作;
(六)负责本单位所属固定资产的验收、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日常工作,及时将资产占用、使用情况及增减变动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本部门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七)接受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账务核对。
第三章 分类与计价
第八条 固定资产分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规定,学校的固定资产分为土地、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六大类。
第九条 固定资产计价
(一)新购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所支付的包装费、运输费、安装费及其他费用入账;
(二)自行建造的设备及已竣工的房屋及构筑物,按照建造所用费用入账;
(三)在原有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改扩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四)图书资料等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入账。没有标价的赠书参照同类书的购买价格估价入账;
(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以捐赠方所提供的原始单据或以捐赠合同内的合同价入账。如无以上凭据,以评估价作为入账依据。
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所发生的相关费用一并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条 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变动其账面价值。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予以变动:
(一)根据国家规定,需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的;
(二)增加、补充、改良或拆除部分资产的;
(三)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的;
(四)原资产价值记录有误的。
第四章 验收与账务管理
第十一条 新增固定资产验收按《山东轻工职业学院采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因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划转等活动引起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增加时,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
第十三条 入账手续办理:
(一)新购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后勤处凭有效发票、采购合同、验收证明等资料及时录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办理入账手续;
(二)新建或改、扩建的房屋及构筑物,竣工决算后,按照其审定值办理入账手续;
(三)新购图书凭有效发票到图书馆办理入账手续。
第五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落实资产领用负责制,每件资产由专人保管,并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潮、防尘、防锈、防蛀以及防自然灾害等工作。资产保管人要配合本单位资产管理员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和清查盘点工作。
第十五条 机构调整或人员变动时,应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由出租出借单位提出申请,报分管领导、院长审批后方可办理。收回时要进行勘验。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要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处。
第十七条 后勤处每年组织一次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
第六章 固定资产赔偿
第十八条 因保管不当、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责任人应予赔偿。属多人或部门共同负责的,根据责任大小进行赔偿。赔偿金上交学校财务处。
第十九条 赔偿额度
固定资产赔偿金额由鉴定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固定资产类别、原值、折旧值和责任大小等因素,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条 因下列情况之一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经专业技术小组鉴定属实,可免于赔偿。
(一)已过固定资产折旧使用年限的;
(二)在正常使用过程中自然损坏的;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失的。
第七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有偿转让、报废、报损、置换等。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处置应遵循“先报批,后处置”的原则,其使用年限不得低于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的折旧年限。
第二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处置:
(一)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不能正常使用、且不能改装使用的;
(二)不符合环保节能要求、需要更换的;
(三)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
(四)闲置的资产;
(五)其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
第二十四条 处置流程
(一)对需报废的固定资产,使用人填写《山东轻工职业学院固定资产报废审批单》,经使用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报后勤处;
(二)后勤处组织技术专家对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进行技术鉴定并提出处理意见,经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上报淄博市财政局审批;
(三)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后勤处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集中处置,处置收入及时、足额交学校财务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国家和山东省有关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鲁丝院字〔2013〕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后勤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