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管理办法
来源:网站编辑 加入时间:2021/08/23 10:12:42
能源管理办法
(鲁轻院字〔2021〕41号 2021年8月2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能源管理工作,提高师生员工的节能意识及自觉性,合理使用能源,减少浪费,更好地保障教学、科研和生活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直供、转供能源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能源,是指水(包括自来水、自备水)、电、空调。
第四条 能源管理坚持遵循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厉行节约、效能统一的原则,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加强节能宣传教育,积极推广节能新技术、新工艺。
第二章 能源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成立以分管后勤工作的副院长为组长、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贯彻执行上级相关节能方针政策、法规、标准,结合实际制定学校节能制度、计划、规划;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审定学校年度各类能源消耗指标和节能指标,按时报送能源资源消耗统计状况;促进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推广应用;编撰用能分析报告,分析用能数据,建立节能管理档案;管理监督学校日常节能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后勤处,具体负责学校能源管理和节能工作的落实。
第六条 后勤处是学校能源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学校能源管理和节能工作规划与实施方案;负责能源费用的支付、指标核定、能源检查;负责能源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改造;负责建立和完善设备运行台帐和建筑能耗记录。
第七条 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能源管理和节能工作。对含有能耗较大实验装置(≥5kw)的实验室,要指定实验室负责人为能源管理责任人。
第三章 用能管理方式
第八条 学校能源管理实行单位负责、定额管理的原则。
第九条 学校公共部位的能源消耗,明确责任单位,实行定时供应、定额管理。
第十条 各单位的能源消耗,实行以楼宇为单位,定额管理。
第十一条 校内经营单位、独立核算单位、基建(修缮)项目以及公共服务设备能耗,按合同约定价格实行全额收费。
第四章 水电管理
第十二条 用水实行计划管理。严格执行水资源管理部门下达的全年用水计划,并分解为月度用水计划,进行实时监控,动态管理。
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将月度用水计划进一步分解各单位,实际用水量在计划±10%以内为正常,用水量异常将进行实地检查,分析原因,采取措施。
第十三条 学生公寓用水实行定额管理,以楼宇为单位进行统计、考核。
学生公寓用电以房间为计量核算单元,实行定额管理,超额付费。
第十四条 用电实行定额管理。依据各单位往年用电情况和其他相关因素核定年度用电额度。
第十五条 实行水电开户、扩容及改造审批制度。
(一)新建建筑的水电开户,由后勤处在审核施工图纸设计、用水、用电负荷和计量用具设计安装方案后设置用水、用电接口。
(二)基建施工单位的生产、生活临时用水、用电,由后勤处负责统一安装计量表。根据合同约定按月收费或从工程款中扣缴。计量用具、用材及安装施工费由基建施工单位承担。
(三)各单位增加大型用水、用电设备(5KW以上),改造或新接用水管线、电源线,需报后勤处审批后施工。
(四)在校园内从事经营的用户,必须到后勤处审批,签订协议后方可使用水电。
第十六条 为保证用水、用电安全,禁止单位和个人私自改接、更换水表、电表,擅自拆除计量设施铅封。凡人为原因造成供水、供电设施损坏的,责任单位或个人应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 不准使用已明令淘汰的用水、用电器具,严格控制使用高耗能的用水用电设备。
第十八条 校内外因施工、维修或突发故障影响水、电供应,后勤处需及时公布故障信息。
第十九条 学校饮用水二次供水须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勤处定期对二次供水进行检测,每年对水池进行清洗和消毒。
第五章 空调管理
第二十条 校内经营单位、独立核算单位的空调费按学校当年度使用成本收取。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增设空调设施。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和个人要加强对空调设施的保护,发现损坏和跑冒滴漏等异常现象应及时报修。
第二十三条 需新增、改造空调设施的单位,向后勤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后勤处组织施工。地源热泵空调覆盖区域,原则上不再审批单体空调安装申请。
第六章 节能工作
第二十四条 节能工作由学校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后勤处组织实施,建立节能监督、考核机制,逐步把节能指标列入各单位绩效考核评价体系之中。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要积极开展节能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广大师生的节能意识。
第二十六条 规范节能产品采购制度,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要求,优先选购经国家认证的节能以及对环境负面影响较小的环境标志产品,大力推广和优先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
第二十七条 信息中心负责建设能耗监控平台,构建可靠、高效、共享的校园能耗数据库。建立能源统计、公示等制度,按建筑类别、用能性质、用能单位实施动态监测和能耗统计。
第二十八条 后勤处负责定期分析能耗监测数据,把握校园用能规律,提供高能耗建筑和设备的评估报告,为节能改造和管理提供依据。
第七章 能源检查
第二十九条 由学校成立专门的检查队伍,开展日常能源检查工作。能源检查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能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严格程序,秉公办事,做好能源检查工作。
第三十条 能源检查人员负责对能源使用中的各类违章违规行为进行检查,提出整改意见;对“跑、冒、滴、漏”等能源浪费现象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整改措施。
第三十一条 根据能源检查情况,节能领导小组可向有关单位下达“整改通知书”,有关单位应按通知规定整改。对不按规定整改的,经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可以停止其能源供应。
第八章 违章与处理
第三十二条 以下违规用能行为,将按相关规定处罚。
(一)校内经营单位、独立核算单位不经过计量装置使用能源。
(二)私自对计量表进行拆除、移位、启封改动,以及采用其它方式致使计量仪表损坏或计量不准确。
(三)私自搭接公用管、线用能。
(四)擅自安装大功率用电设备。
(五)在办公场所和公寓(含教职工公寓)使用大功率电器。
(六)其它违法违规用能行为。
第三十三条 对有上述违规用能行为的单位,除停止供能外,按违规容量和时间计算,以两倍计量违规使用的能源费用。如违规时间无法查明,按不少于6个月(其中动力用户每日按12小时,照明用户按每日8小时)计算补缴费用。违规用能数量巨大或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四条 能源检查、抄表和维修人员,必须严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严禁弄虚作假。如有违规,学校将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后勤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