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
  • 网站首页
  • 信息公开指南
  • 信息公开制度
  • 学院信息公开
  • 申请公开

系(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来源:网站编辑 加入时间:2021/03/24 10:28:18

系(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鲁轻院党字〔2021〕21号 2021年3月24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系(院)党政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建设,健全完善系(院)党政领导班子工作机制,推进系(院)党政领导班子议事决策的民主化、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系(院)实行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支持系主任(院长)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系(院)工作中重要事项。涉及办专业、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包括:

(一)学习传达、贯彻落实学校党委、行政的各项决议和决定,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和落实措施。

(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领导班子建设和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群团组织建设和统一战线工作、安全稳定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中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三)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经费预算、有关制度的制定等。

(四)内部组织机构调整的建议、教职工考核奖惩、上级重要表彰和奖励人选推荐、职称评聘推荐、岗位聘用推荐等工作。

(五)教学团队建设、教师兼职、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及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六)专业及专业群建设、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和修订、教学管理、教材编写、对外合作办学、校企合作方案等工作。

(七)学生学籍管理、招生、毕业、就业、奖惩、困难学生帮扶等重要事项。

(八)大宗物资和大型设备采购、办学经费和社会服务收入的分配等工作。

(九)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六条 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会议研究形成决议或决定,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共同研究落实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加强系(院)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有关决策部署的具体措施。

(二)系(院)师生思想政治工作、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有关事项。

(三)廉政建设、巡视巡察整改工作、教职员工违规及违纪惩处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四)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和安全稳定工作有关的事项。

(五)其他需要提请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重要事情经系主任(院长)书记商定及时召开。根据议题内容,会议由系主任(院长)或书记主持。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系主任(院长)、书记、副主任(副院长)、副书记及支委成员。系办公室主任不是支委成员的应列席会议。涉及相关问题时,可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会议应在2/3以上成员到会时举行。列席人员由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系主任(院长)、书记商定,未经审定的议题不列入会议议程。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系主任(院长)书记和会议有关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重要议题会前应充分调研、沟通和论证,形成较为成熟的意见或可供选择的方案。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先听取教职工代表意见;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事先听取学生代表意见。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一事一议。会前,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送达相关参会人员。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系主任(院长)、书记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二条 出席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对于会议议题要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系主任(院长)、书记应当最后表态。如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一般应暂缓决定,经进一步调研、沟通和论证后,再提交会议。

党政联席会议要形成记录、纪要,记录要有时间、地点、主题、参会人员及发言内容、记录人及主持人签名等常规内容,纪要应包括事项名称、工作要求、负责人和完成时间等内容。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方式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议正式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对会议议题若有意见或建议,可口头或书面提出,由主持人在会上转述,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

第四章 纪律监督及责任落实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召开时,参会人员应自觉遵守会议制度,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到会时,应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十五条 参会人员应遵守会议纪律。涉及本人及亲属的问题,本人应主动回避。对需要保密的内容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

第十六条 经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会议成员应尊重、维护、执行。因特殊原因需改变的,应由会议决定。

第十七条 会后应通过一定方式向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通报本次会议情况。会议做出的重大决策应及时向联系校领导汇报。有关会议精神应及时向师生传达。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分工落实到人,由相关负责人组织实施,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会议通报。

第十九条 系主任(院长)和书记应根据其职责分工,督促检查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对不遵守执行集体决定,或未能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系(院)学期末将会议召开情况报党委组织统战部。会议记录和纪要作为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执行依据,系(院)要及时对材料进行归档,并纳入系(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内容。

第五章 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组织统战部负责解释,原《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实施办法(试行)(鲁轻院党字〔201843号)同时废止。

 

联系我们
地址: 淄博市周村区米山路30号
电话:(0533)6811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