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轻工职业学院章程
来源:网站编辑 加入时间:2022/01/20 09:12:04
山东轻工职业学院前身是1960年创建的山东省丝绸工业学校,1962年停办,1980年恢复建校,2006年升格为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2014年更名为山东轻工职业学院。
学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立德树人,学校秉承“秉德明恤,尊贤尚功”的校训,弘扬“团结、务实、笃学、创新”的校风,遵循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大力弘扬源于丝绸文化的“卓越、精细、亲和、久远”的学校精神,以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为己任,努力建设省内一流高职院校。
第一条 为规范办学行为,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维护举办者、学校以及其他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山东轻工职业学院,简称为“山东轻工职院”或“轻职院”。英文名称为Shandong Vocational College of Light Industry,英文缩写为SVCLI。
学校法定住所是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米山路30号。
学校网址为:www.sdlivc.com。
第三条 学校是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第四条 学校举办者为淄博市人民政府,实行山东省和淄博市共管,以淄博市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山东轻工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七条 学校办学规模由国家核定。
第八条 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立足淄博、面向省内外,瞄准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坚持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九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自主权:
(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开展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培养具有健全人格品质、良好职业素养和较强创意创新能力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二)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推进文化传承与创新;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社会需求、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办学条件,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与专业的招生比例;
(四)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根据教学需要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五)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开展高级应用型人才继续教育和社区人员培训,大力发展中外合作办学和来华留学生教育;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各类主体的交流与合作;
(七)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自主确定教学、科研、教辅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评聘教师和其他人员的职级,调整收入分配;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自主权。
第十条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主动公开相关信息,推进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育人的主体责任,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高质量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六)坚持党管意识形态原则,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
(七)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八)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九)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支持纪检监察机构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工作。
(十)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学校“三重一大”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委员职数按有关规定设置和执行,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是党员的,一般应进入党委。党委会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社会服务及党的建设、意识形态、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内设机构和党员人数设立党的基层组织。
第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山东轻工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构,在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第十七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按照校长授权分管或协管工作,并对校长负责。
第十八条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技术研究,创新办学体制机制和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的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及问题。校长办公会实行例会制度,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议题需要,可邀请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做出决定。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监督和决策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活动。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教职工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和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以及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四)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五)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六)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七)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领导机构,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主席团成员应当是教代会正式代表,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包括学校党政和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二十四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校支持和保障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群团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施院系两级管理体制。学校根据学生规模、专业建设以及工作需要设置系、二级学院等教学科研单位。各系、二级学院在授权范围内进行自主管理。主要职能是:
(一)拟定和实施系发展规划、专业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方案等;执行学校规章制度,制定和实施系内具体管理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管理所属教研室、实训基地、研发中心等基层教学组织;
(三)开展教育教学工作,重点做好课程建设、实训基地建设及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与实施;
(四)做好校企合作工作,推进人才培养模式及教学模式改革;
(五)负责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做好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六)开展科研工作,促进教学改革与创新,做好社会服务;
(七)拟定并实施年度招生计划,做好就业指导与服务等工作;
(八)行使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经学校党委批准,在各系、二级学院设立党总支(党支部)。其主要职责是:
(一)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支持行政班子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二)负责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支持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负责学生的教育和管理,深入推进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
(四)负责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等工作;
(五)领导本部门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六)负责安全稳定工作;
(七)履行学校党委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 系、二级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对系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决策。系、二级学院党组织会议、行政会议,制定相应议事规则决定重要事项。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等临时性议事协调机构,协调和处理有关事务。
第三十二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为学校最高学术组织,负责对学校学术事项进行研究、评价、审议与决策,可以就专业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第三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指导机构,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评价、审议与服务,受学术委员会指导,对学术委员会负责。
第三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是学校专业建设的指导机构,对学校专业设置、专业建设、培养目标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指导、评价、评议和咨询,受学术委员会指导,对学术委员会负责。
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立山东轻工职业学院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理事会是根据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需要,设立的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成员由政府职能部门领导、学校及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教师代表、杰出校友、知名专家、共建单位代表、捐助者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一般不少于21人。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理事会成员可以连任。理事会理事长由学校提名,由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通过理事会章程、章程修订案;
(二)决定理事的增补或退出;
(三)就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专业设置、年度预决算报告、重大改革举措、学校章程拟定或者修订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者参与审议;
(四)参与审议学校开展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提出咨询建议,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
(五)研究学校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规划等,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
(六)参与评议学校办学质量,就学校办学特色与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意见;
(七)推进学校办学体制机制改革、校企深度融合、集团化办学;
(八)学校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三十八条 理事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也可就具体事务召开专题会议。学校遵循民主协商的原则制定理事会章程,对其组织、职责及运行规则予以规定,经理事会全体会议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九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平等接受学校教育,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条件保障;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系、专业选修课程;
(三)依照有关规定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等活动,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达到学校规定的学业标准后,依法获得相应学历证书;
(五)按照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等提出意见、建议;
(七)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校规校纪,遵守基本道德规范;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三)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 学校教育引导学生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增强学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厚植爱国主义情怀,加强品德修养,增长知识见识,培养奋斗精神,增强综合素质,立志肩负起民族复兴的时代重任。
第四十三条 学校为修满规定学分,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合格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资助救助体系,对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救济和申诉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第四十八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社团在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开展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
第四十九条 在校学习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约定。
第五十条 学校成立山东轻工职业学院校友服务办公室,负责校友的联系和服务工作,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在学校各个时期学习或工作三个月以上的学生和教职员工、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均为校友。校友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十一条 学校教职员工是指受聘的专任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对教职员工进行服务和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校实行事业单位全员聘用合同制度,依法自主聘任各类人员。
第五十三条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的职业道德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奖励、处分和解除聘约的依据。
第五十四条 学校教职员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或者聘任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履行下列义务: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履职尽责;
(三)遵守职业道德、学术规范,严以律己,为人师表;
(四)爱岗敬业,勤奋工作,教书育人,传播知识、传播思想、传播真理,塑造灵魂、塑造生命、塑造新人;
(五)坚持言行雅正,秉持公平诚信,坚守廉洁自律,积极奉献社会;
(六)关心爱护学生,保护学生身心健康,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七)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不得损害学校利益;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和申诉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五十七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兼顾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独立举办或与其他正规教育机构联合举办非全日制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等,积极开展职业培训、社区教育、社会技术服务等工作,培养服务区域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五十八条 学校树立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教学理念,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书育人全过程。重视培养学生的诚信品质、敬业精神和责任意识,增强学生创新意识,提高学生创新创业能力。
第五十九条 学校积极引进行业企业优秀文化,繁荣专业文化,弘扬丝绸文化,培育人本、开放、严谨的特色校园文化,实现文化育人。
第六十条 学校以“崇德明法、爱国荣校”作为德育方针,加强师生员工的道德建设。
第六十一条 学校坚持以教师为根本,倡导严谨治学、仁爱执教理念,以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培养为重点,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完善兼职教师聘任管理制度,优化教师队伍结构。
第六十二条 学校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人才需求和国家有关规定灵活设置专业,及时根据市场需求变化,调整优化专业设置和结构,建立与地方产业紧密对接的专业体系。
第六十三条 学校对接职业标准和行业规范,构建以能力为本位的课程体系;紧贴企业岗位任务,推进课程内容改革和教学模式改革。学校加强课程标准和数字化教学资源建设。
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设体系化的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开展职业培训、技能鉴定、技能比赛等活动,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岗位适应能力。
第六十五条 学校创新体制机制,积极开展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实现校企一体化育人。
第六十六条 学校完善职业规划和就业指导课程体系,提高学生职业道德、职业素养、职业能力,提高就业质量。完善创新创业教育培训体系,打造创新创业平台,将创新创业教育贯穿人才培养的全过程。
第六十七条 学校实施学分制和弹性学制。
第六十八条 学校建立教学考核和评价机制,科学评价人才质量;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定期发布教学督导通报、人才培养质量报告、就业质量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九条 学校积极开展产学研活动,通过课题研究、产品研发、技术推广、专利申报、成果转化和社会服务等活动,提高协同创新能力,推动学校教学改革,服务企业创新发展。
第七十条 学校依法保障学术自由,保护知识产权,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第七十一条 学校积极对接‘一带一路’国家战略,加强对外合作交流,创新合作模式,拓展师生国际化视野,提升学校的国际化办学水平。
第七十二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为辅,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标准,依法收取学费和其他费用。
第七十四条 学校依法接受校友及社会各界的捐赠,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捐赠资金和实物的使用尊重捐赠者意愿,保护捐赠者利益,接受捐赠者监督与指导,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
第七十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分级使用”的财务管理体制。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构建财务监督体系,完善内部控制和经济责任审计监督等机制,防范财务风险,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六条 学校建立预决算管理体系,加强成本控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坚持勤俭办学,开源节流,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七十七条 学校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八条 学校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依法健全资产采购、使用、管理和处置等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七十九条 学校实行财务、资产信息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八十条 学校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图书资料、档案管理、网络信息、后勤、医疗卫生等服务,保障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公共服务机构依学校授权和相关规章制度履行服务职能。
第八十一条 学校不断完善基础设施、信息技术设施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观设施建设,积极打造数字校园、生态校园、人文校园、和谐校园,建设文明校园。
第八十二条 学校依法管理、保护、合理使用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
第八十三条 校徽是由两个同心圆构成的圆面,两圆之间为中英文“山东轻工职业学院”,中央为变形的双“S”。学院代表色色值为:RGB(150 10 9),CMYK(46 100 100 15)。
第八十四条 校旗的形状为矩形,旗面正中为“山东轻工职业学院”,左上角为学校校徽;旗面为浅蓝色底,校徽标志为红色,字为红色。
第八十六条 学校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开展活动的;
(二)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三)因合并、分立、解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学校终止,应当经淄博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十七条 学校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淄博市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能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十八条 清算工作结束,应当形成清算报告,报淄博市人民政府审查,向淄博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
第八十九条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淄博市人民政府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章程规定进行处置。
第九十条 本章程的制定需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会议审定,经淄博市人民政府同意,报山东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
第九十一条 章程的修订需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1/5以上代表或校长办公会议提议,按照章程制定程序核准后重新发布。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学校党委对本章程的书面解释,与章程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十四条 本章程自核准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