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来源:网站编辑 加入时间:2019/12/06 17:16:16
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鲁轻院党字〔2019〕73号 2019年12月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教育系统安全风险防控应急预案》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以人为本,群防群控;预防为主,防教结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第三条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或可以预见的,可能或已经对学院师生员工身心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和学院安全稳定产生影响的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机构及职责
(一)领导小组
组 长:党委书记 院长
副组长: 其他院领导班子成员
成 员: 各系党总支书记;各系(二级学院)主任;各处室处长(主任)
工作职责:
1.全面负责处置学院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行动,下达应急处置工作任务;
2.根据“一岗双责”的要求和“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工作责任,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
3.在处理突发事件过程中,协调与校外相关单位的关系;
4.依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申请支持与指导;
5.部署和总结学院年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职责
学院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党政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保卫处主要负责人任副主任。
工作职责:
1.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职能,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2.及时收集和分析相应的数据和工作情况,提出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指导意见和具体措施,并报学院应急领导小组;
3.督导、检查各系(部)、处室落实学院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完成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处置程序
第五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处置程序如下:
(一)最先发现或接到发生突发事件的部门和个人应在第一时间内向学院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先期处置。
(二)学院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突发事件情况报告后,按信息报告程序报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和副组长,同时将信息通报相应的处置部门,及时把应急领导小组做出的处置批示或指示传达给处置部门。
(三)学院应急领导小组根据突发事件性质,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研判,启动应急响应。
第六条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应急领导小组的意见,按规定程序分别向中共淄博市委教育工委 淄博市教育局和周村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安机关、应急办等部门)报告。报告时间及内容:
(一)初次报告
15分钟内电话报告,30分钟内书面报告中共淄博市委教育工委 淄博市教育局和周村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报告内容包括: 事发时间、地点、造成伤害的人数、初步性质、可能原因等及联络人、联系方式。
(二)进程报告
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应急领导小组的意见,每天将事件发展变化情况报告中共淄博市委教育工委 淄博市教育局。
报告内容:事件控制情况、事件进程及原因、已经或准备采取的措施等。
(三)结案报告内容
事件处理结果、工作情况、责任追究情况等。
第七条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学院党委宣传部是信息发布和舆情管理的责任部门,突发事件的信息经领导小组审核后由党委宣传部向相应主管部门报告,经各级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向社会发布。同时要高度重视舆论引导工作,根据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的特点和规律,把握好舆论引导的时机、节奏、力度,掌握舆论的主动权。
第四章 应急保障
第八条 后勤处负责应急救援物资的统一协调。
(一)建立应急物资储备,一旦发生突发事件确保能第一时间调用。
(二)负责做好受灾师生员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三)负责组建医疗队伍,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
第九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交通运输保障,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确保运输安全畅通。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第十条 保卫处负责对校内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维护校园秩序。
第十一条 后勤处、教务处、学生工作处、保卫处按照各自职责协调校内应急场所和疏散线路,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师生员工安全、有序的转移或疏散。
第十二条 财务处保证应对学校内部突发事件所需经费。
第五章 责任和奖惩
第十三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导致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个人的责任。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预案由应急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轻工职业学院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鲁轻院字〔2018〕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