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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轻工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来源:网站编辑 加入时间:2021/07/15 09:49:52

山东轻工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权益,规范学生申诉行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学习的普通全日制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其他各类学生的申诉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学校以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申诉。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六条 申诉委员会由9至15人组成,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由学校领导、职能部门、系部负责人、教师代表及学生代表等组成。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委员若干名。主任由院长或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

第七条 申诉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依照有关规定受理学生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二)对学生申诉问题进行复查;

(三)复查后作出处理决定或建议;

(四)处理其他与学生申诉有关事宜。

第八条  委员会中与复查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有可能导致复查结果不公正的人员应当自行回避。

申诉学生有权申请有关委员进行回避。

第九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接收学生申诉申请。

第三章  申诉的提出与受理

第十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对学生本人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或退学处理的决定;

(二)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决定。

第十一条 自处理、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申诉期限的,应当在障碍消除后,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经申诉委员会核查属实的,可视为申请时限内提出。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提出申诉时,应递交申诉申请书,并提供相关处理、处分告知书(复印件)及学生本人的身份证、学生证复印件。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姓名、性别、系、班级、学号等基本情况;

(二)申诉事项、理由、要求及有关依据;

(三)提出申诉日期;

(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生申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诉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申诉所针对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未生效的;

(二)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申诉的;

(三)超越申诉范围的;

(四)超过申诉期限又无正当理由的;

(五)已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并已立案受理的;

(六)自动撤回或放弃申诉无正当理由又重新提起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有关规定的情形。

申诉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申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并通知申诉学生所在系。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请申诉,申诉材料齐备的,党政办公室应当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3日内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诉人;申诉材料不齐备的,应及时通知申诉学生并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诉;属于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申诉委员会受理审查学生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处分的执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七条  申诉委员会决定受理申诉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应当自行回避。

未自行回避或申请学生认为有必要回避的,可向申诉委员会书面申请回避。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启动复查程序,自接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对申诉的复查决定。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决定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再延长15日。

第十九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召开听证会的方式进行复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的简单申诉,可以采取书面复查方式。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通过听证会方式进行复查的,可以召开听证会对申诉进行复查。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由2/3成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决议事项应由出席会议的委员2/3同意方能通过。

第二十一条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委员会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第二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听证程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 申诉委员会对于申诉案件,根据实际情况,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原决定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原决定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作出撤销的决定或建议;

(三)原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作出变更或者重新处理的决定或意见;

(四)原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作出重新处理的决定或建议。

第二十四条  对变更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申诉委员会有权直接作出决定;

对变更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申诉委员会提出建议,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委员会接到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停止申诉受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党政办公室应自复查决定作出之日起3日内送达申诉学生。送达可采取当面送达或公告送达。

当面送达的,申诉学生在送达回证上签字视为送达;公告送达的,在学校网站公告满一个月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山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原《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鲁丝院字〔2014〕11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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