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档案管理办法
来源:网站编辑 加入时间:2020/10/26 10:22:09
学生档案管理办法
(鲁轻院学字〔2020〕43号 2020年10月2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学生档案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学生管理工作的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档案是指学校在学生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学生个人经历、德才能绩、学习和工作表现的、以学生个人或集体为单位集中保存起来以备查考的文字、表格、实物及其它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包括集体档案和个人档案。
(一)学生集体档案包括:学生班级或社团组织的学生名单、班委及团支部成员名单、系主任(院长)、辅导员、任课教师名单、毕业照、荣誉证书、奖牌、奖杯、奖状、获奖作品以及其它可供参考的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二)学生个人档案包括:《高中档案》《新生入学登记表》《学生成绩单》《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成绩》《学生诚信档案》《奖惩材料》《团关系》《学籍档案卡》(一式两份)《技能证登记表》《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副本》《毕业生登记表》以及其它可供组织参考的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第三条 学生档案管理工作实行学校、各系(二级学院)两级管理,学生工作处是学校学生档案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统筹学校学生档案工作。各系(二级学院)具体管理本系(二级学院)学生档案,接受学生工作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学生工作处职责:
(一)制定学生档案管理制度;
(二)建立学生档案标准;
(三)提供学生档案管理所需要的建档材料;
(四)指导各系(二级学院)学生档案建档工作;
(五)利用机要通道转递毕业生档案。
第五条 各系(二级学院)职责:
(一)专人负责本系(二级学院)学生档案管理工作;
(二)负责本系(二级学院)在校学生档案接收、整理、保管、查阅等工作;
(三)负责本系(二级学院)毕业生档案的整理、移交工作。
第三章 建档、归档
第六条 新生档案
新生入学后,各系(二级学院)收集新生《入学通知书》《高中档案》《党团关系》《户口迁移证》。《入学通知书》、《高中档案》存入学生个人档案;《团组织关系》转交团委;《党组织关系》转交组织统战部;《户口迁移证》转交保卫处。
第七条 在校生档案
(一)每年11月份,各系(二级学院)组织新生填写《学生入学登记表》《学籍档案卡》(一式两份),学生工作处审核、盖章后,归档;
(二)日常工作中,各系(二级学院)及时归档学生的奖惩等档案材料;
(三)学生顶岗实习前,各系(二级学院)组织应届毕业生填写《毕业生登记表》,学生工作处审核、盖章后,归档。
(四)学生毕业前,各系(二级学院)完善学生《学籍档案卡》(一式两份),完善后的《学籍档案卡》一份放入学生个人档案,一份存入学校档案室。
第四章 档案保管、移交、转递
第八条 在校学生档案以班级为单位存放各系(二级学院)档案室,各系(二级学院)要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查阅等工作。
第九条 每年6月份,各系(二级学院)按《学生档案建档标准》整理毕业生集体档案、个人档案,转交学生工作处。
第十条 每年6月份,学校团委按《学生档案建档标准》整理毕业生中院学生会、团委委员及社团组织的个人、集体和实物档案,转交学生工作处。
第十一条 暑假期间,学生工作处对毕业生档案进行汇总、审核。审核合格,学生工作处将学生集体档案、《学籍档案卡》、《学生成绩单》移交学校档案室;学生个人档案通过邮政EMS转递。特殊情况暂时无法转递的毕业生档案,学生工作处临时保管。
第五章 档案查阅
第十二条 因工作需要,凭各系(二级学院)或单位证明,可查阅学生档案。在校学生档案到各系(二级学院)档案室查阅;毕业生档案到学校档案室查阅。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传阅学生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学校《学生档案管理办法》(鲁轻院字〔2014〕57号)同时废止。
附件:山东轻工职业学院学生档案建档标准
附件
山东轻工职业学院学生档案建档标准
为规范学生档案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山东轻工职业学院学生档案管理办法》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一条 学生档案规格标准
(一)新生入学登记表和毕业生登记表:8K纸双面打印、对折,由学生工作处统一提供。
(二)学生成绩单和技能证登记表:A4纸打印,由教务处统一提供。
(三)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成绩:A4纸打印,由校医院统一提供。
(四)学籍档案:A4纸打印,由学生工作处统一提供。
(五)学籍档案封面:A4纸打印,见附件1,各系(二级学院)按规格自行打印。
(六)学生集体档案明细:A4纸打印,见附件2,各系(二级学院)按规格自行打印,以学期为单位汇总。
(七)学生实物档案交接明细表:A4纸打印,见附件3。
(八)档案袋:236mm*336mm,由学生工作处统一提供。
第二条 学生档案填写标准
(一)新生入学登记表按“填表说明”填写,见附件4。
(二)毕业生登记表按“填表说明”填写,见附件5。
(三)学籍档案按“填表说明”填写,见附件6。
第三条 学生档案填写要求
(一)学生档案应由本人按要求认真填写,使用颜色为碳素或蓝黑的钢笔或中性笔,不得使用圆珠笔;
(二)填写内容要真实、及时、齐全,书写要规范、清晰,不得涂改。
第四条 本标准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