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来源:网站编辑 加入时间:2022/05/19 09:54:47
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鲁轻院字〔2022〕36号 2022年5月19日)
为全面落实以人为本、因材施教的教育理念,充分发挥学生兴趣与特长,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精神和《山东轻工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鲁轻院字〔2017〕34号)《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办法》(鲁轻院学字〔2020〕44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普通专科在校生。
第二条 转专业基本规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
1.学生在某专业领域具有一定专长,转专业更有利于学生学习兴趣激发和学习成长;
2.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确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的;
3.退役、休学创业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4.学生复学后就读年级该专业已停止开设的,可申请转入相近专业,申请时间为复学后一个星期内;
5.“三二”连读贯通培养协议有效期内高职专业已停止开设的,可申请转入相近专业,申请时间为入学后一个星期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可以转专业:
1.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专科学生;
2.未注册学籍、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3.受过纪律处分的学生;
4.上级部门、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条 转专业时间
学生在一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两周内提出申请,第二学期开学前办理完审批手续。
第四条 转专业程序
学生本人申请,填写审批表,家长签字。经转出(入)系院、招生就业办公室、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等审核,报学校院长办公会审批后,公示执行。
第五条 转专业学生的学籍管理
由学生工作处按规定报省教育厅备案,按学年电子注册的要求进行学籍异动处理,并由省教育厅在教育部学籍学历管理平台上审核确认。
第六条 转专业学生的学业管理
(一)转专业学生的课程管理。因转入与转出专业课程类同,且已获学分符合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经转入系院确认后,予以免修。转入专业第一学期的其它课程通过自学、参加学期补考进行补修。学生填写《课程免修及补修申请表》,并经转入系院、教务处审核,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二)转专业学生的毕业条件。学生转专业后必需完成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学分及技能证书等级要求。
第七条 各专业转出人数不得超过所在专业当年招生数的5%,申请人数超过限制人数的,按照学业成绩从高到低顺序办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相关规定冲突,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学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专业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轻院字〔2018〕5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