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轻工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来源:网站编辑 加入时间:2022/06/10 09:45:06
山东轻工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41号)、《山东轻工职业学校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全日制普通高职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公平获得荣誉称号和奖励,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山东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的,按规定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制定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办法,新生报到时,各系院对其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学生工作处给予注册学籍;经审查,其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条 凭相关证明,新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因应征入伍,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因创业,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3年;因病或其他原因,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1个月内,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
(一)因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2年高校新生入学期间申请入学,须持退役证、身份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录取通知书等证明材料;
(二)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申请入学,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身份证、录取通知书等证明材料。
经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六)其他方面不符合入学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按第十条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缴纳学费、住宿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申请助学贷款或绿色通道等形式,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参加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成绩合格者获得相应学分。考核不合格的,须参加补考或重修。考核成绩及学分记入学生成绩总表,归入个人档案。
第十四条 学校制定学分制实施办法,按照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学生实行学分制考核。
第十五条 学校制定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师生民主评议和过程考核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采用过程性考核与体质健康测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身体残疾学生,凭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免予参加有困难项目的体育教学活动,但须参加适合其身体情况的体育保健课程,并据此考核。
第十六条 学校制定学生修读管理规定,学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生所在系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及各类重大比赛,获得校级以上奖励的,学生所在系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奖励适当学分。相同类型活动按最高级别奖励,奖励学分控制在总学分的10%之内。
第十八条 学校制定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规定,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学校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被我校录取的,其以前已获得学分,经学生所在系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学校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建立诚信档案,记录学生在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取消其已获得学术称号、荣誉等。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校制定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学校制定学生转学管理办法,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山东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 转出、转入我校的学生,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准予转学的,对学生转学情况及时在学校网站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习年限一般为2-5年。学生应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休学创业的,其最长学习年限可为6年。
在学习年限内,学生可休学1-2次,每次休学1-2年。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以休学:
(一)因病停课治疗、休养超过两月的;
(二)学期内请假累计超过两月的;
(三)因其他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经本人申请、学生工作处审核、分管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批准后,办理手续离校。休学以学年为周期,最短期限为1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其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新生或在校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七条 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复学:
学生休学期满前1个月内,向所在系院提出复学申请、学生工作处审核、分管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
第五节 退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退学处理:
(一)因考试作弊、旷考,以及不按规定参加补考、重修或补考、重修后成绩不合格等情形,累计4门课程未取得学分的;
(二)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根据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生所在系院同意、学生工作处审核、分管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九条 退学学生,24小时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条 学校制定学生毕业资格审查办法。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在学生离校前颁发毕业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学分的,可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应在结业后一年内,参加原不及格课程的考试。考试合格的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逾期不返校重考或重考后仍未合格的,永久性结业。
对退学学生,学校根据学生需要出具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按照招生录取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生学籍信息变更,需经本人申请、所在系院和学生工作处审核、分管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批准后,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三条 学校制定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办法,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四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予以注销并报山东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三十六条 毕业、结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查实后按照相关规定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书,并在学信网进行标注。学历证明书与原学历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七条 学校、学生应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通过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学校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一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支持和保障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校支持其常设机构和执行机构依法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学校制定学生团体管理办法,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团委批准,接受团委及指导部门的领导和管理。
学生团体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三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四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五条 学生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六条 学校制定学生住宿管理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公寓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七条 学校制定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对在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四十八条 学校制定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公开发表的论文、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条 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一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要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二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学生所在系院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核、分管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审批、依法治校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后,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五十三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的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给予学生的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给予毕业班学生的处分最长至毕业。
学生处分到期按照规定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扬、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五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根据学生需要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规定期限离校,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五十六条 学校制定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职能部门、系院负责人、教师代表及学生代表等组成。
第五十七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院长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作出决定。
第五十九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山东省教育厅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十一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山东省教育厅学生处投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学校对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及五年一贯制前三年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鲁轻院字〔2017〕34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