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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办法

来源:网站编辑 加入时间:2021/11/24 09:21:22

财务管理办法
鲁轻院字〔2021〕63 2021年112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务和资产管理,准确、合理、安全使用资金,充分发挥资产的有效性,从而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赢目标,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以绩效为导向,围绕绩效最大化为目标的财务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党委是学校财务管理的决策主体,对学校财务管理起全面领导责任,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第五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学校财务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重大支出事项,应由学校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学校日常开支,由院长或院长授权的人员审批。

第六条 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各各系院、部门所有收支业务全部由学校财务处统一进行核算。

第七条 学校财务处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应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学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九条 学校预算编制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十条 学校财务处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根据上级部门有关文件、学校年度教育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编制学校年度预算。学校各系院、各部门根据自身实际,按照学校预算编制的规定编制部门年度收支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预算建议方案经院务会议研究、党委审批、教代会表决、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当收支出现调整事项时要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后对预算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学校财务处应加强预算控制和分析,确保年度预算收支平衡,年度终了要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同时要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全面组织协调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包括制定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组织绩效评价和绩效考核、评价项目实施效果等。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收入是学校及院内各系院、各部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所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六条 学校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一)财政补助收入是指从财政部门取得的教育拨款、科研拨款和其他拨款。

   (二)事业收入是指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教育事业收入(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等)和科研事业收入(科研项目、科研协作、科技成果、科研咨询等)。

(三)上级补助收入是指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经营收入是指学校及院内单位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主要是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十七条 学校各系院、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政策和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均应使用合法票据,并按照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收费。

第十八条 学校各系院、各部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在学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前提下,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经费分配,在核定的经费指标内安排支出,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支出是学校及各系院、各部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条 学校及校内各单位的支出按经济性质划分为事业支出、经营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五类。

   (一)事业支出是指学校为保障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基本支出以及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而发生的项目支出。

(二)经营支出是指学校及院内单位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与经营收入相配比。

(三)上缴上级支出是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其他支出是学校上述规定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项支出应全部纳入年度预算,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建立支出管理制度来规范各项支出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按照规定报送支出决算,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项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加强支出管理,对各项支出要进行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各项支出中的票据要加强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结转和结余是指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结转资金是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第二十六条 学校的结转和结余的资金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超过基金规模。

第七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学校专用基金的管理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超出基金规模。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专用基金包括:

(一)职工福利基金是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学校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二)学生奖助基金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事业收入一定比例提取,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三)其他基金是指按照其他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第三十条 学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要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根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要求执行。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二条 学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帐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学校要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及时清理结算各种应收及预付款项,不得长期挂帐,对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要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规范购进、领用手续,要对存货进行定期清查盘点,对存货盘盈、盘亏要及时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固定资产是指作用期限超过一年以上,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按固定资产管理。学校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计提折旧不考虑残值,计提折旧的具体办法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执行,对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学校支出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规范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和使用,对固定资产要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及报废处理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六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当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三十七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学校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学校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要合理计价,及时入帐,转让无形资产要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非税收入规定处理。学校对无形资产在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学校支出。

第三十八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学校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正常动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对外投资,对外投资资产要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并履行财政审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外出租、出借资产以及资产处置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财政审批程序。

第四十条 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要全部纳入预算,并按照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四十三条 学校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按照规定的要求办理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业务。

第十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费用是指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而发生的当期资产耗费和损失。成本核算是指按照相关核算对象和核算方法,对学校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

第四十七条 费用按照其用途归集,主要包括: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离退休费用和其他费用。

(一)教育费用是指学校在教学、教辅、学生事务和其他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二)科研费用是指学校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三)管理费用是指学校为完成学校行政管理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院级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统一负担的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印花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等。

(四)离退休费用是指学校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项费用。

(五)其他费用是指学校无法归属到本条上述费用中的其他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对附属单位的补助、上缴上级支出、财务费用、捐赠支出等。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要正确归集,不能直接归集的,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合理分摊。学校根据实际需要,逐步细化成本核算,开展各系和专业的教育总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科研活动成本的核算应当细化到科研项目。建立成本费用与相关支出的核对机制,以及成本费用分析报告制度。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九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学校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五十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评价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一条 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制定财务分析报告制度,设置财务分析指标,开展财务分析工作。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反映高等学校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支出结构、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标。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二条 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五十三条 学校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章  

第五十五条 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执行本制度。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财务管理制度》(鲁丝院字2013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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