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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销规范(修订)

来源:网站编辑 加入时间:2021/11/24 09:24:28

财务报销规范(修订)
鲁轻院字〔2021〕64 2021年1124

为加强财务管理,防范资金支出风险,规范学校财务报销业务流程,根据上级财经政策,结合学院财务工作实际,特制定《山东轻工职业学院财务报销规范》,具体内容如下:

一、财务报销审批职责及审批权限
(一) 财务报销审批职责

1.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受院长委托,协管财务院领导协助院长管理学校的财务工作,财务处在院长、协管财务院领导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会计工作。

2.院长是学校财务审批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财务审批工作全面负责。受院长委托,协管财务院领导可行使授权范围内的审批。

3.业务分管院领导负责在分管权限范围内支出项目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审核,政策把关,督促检查项目合法合规运作,实施监督管理。在学校授权经费使用范围和额度内对财务报销项目实施审批。

4.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对项目的财务预算执行进行控制,对财务支出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负责,对经费的安全和使用绩效负责。在学校授权经费使用范围和额度内对财务报销项目实施审批。

5.系院党、政负责人,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审核支出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是否有不实作假行为,项目实施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按照既定目标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在学校授权经费使用范围和额度内对财务报销项目实施审批。

6.经办人负责支出项目的计划、申请、合同、绩效、验收等手续运转,保证项目真实可信、合法合规,收集整理相关凭证资料。对报销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确保所报销经济业务的票据(各类发票、审批单等)因公务活动或公务消费而取得,真实反映公务活动和公务消费的内容。

7.后勤处负责审核该项目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是否遵守政府采购制度、招投标管理及验收管理制度和学校相关规定。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资产是否办理固定资产手续,该入库的材料是否办理材料入库手续。

8.审计处负责各类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的工程审计工作,财务处按照财经制度和审计处签审的审计报告据实结算。

9.财务处审核人员负责支出项目预算、计划审核,资金使用是否符合政策依据,程序是否符合财务规定,手续资料等凭证是否完整。会计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对违反规定的报销事项有权拒绝。

(二) 财务报销审批权限及流程

1.系院财务报销审批权限及流程

各系单笔金额在3千元以上的支出须经二级系(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1)单笔金额在3千元以下(含3千元)的支出由系院行政负责人审签,财务处审核;

2)单笔金额在3千元以上,单笔金额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支出,由系党、政负责人共同审签,财务处及相关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审核人员审核后报销;

2)单笔金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支出,由系党、政负责人共同审签,财务处及相关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审核人员、财务处处长、业务分管院领导审签后报销;

3)单笔金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支出,由系党、政负责人共同审签,财务处及相关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审核人员、财务处处长、业务分管院领导、财务协管院领导审签后报销;

4)单笔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支出,由系党、政负责人共同审签,财务处及相关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审核人员、财务处处长、业务分管院领导、财务协管院领导、院长审签后报销。

2.部门财务报销审批权限及流程。

1)单笔金额3千元(含3千元)以下的支出由部门负责人审签,财务处及相关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审核人员审核后报销;

2)单笔金额在3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支出,由部门负责人审签,财务处及相关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审核人员、财务处处长、业务分管院领导审签后报销;

3)单笔金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支出,由部门负责人审签,财务处及相关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审核人员、财务处处长、业务分管院领导、财务协管院领导审签后报销;

4)单笔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支出,由部门负责人审签,财务处及相关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审核人员、财务处处长、业务分管院领导、财务协管院领导、院长审签后报销。

3.项目经费原则上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审批,但单项支出超过一定额度需由相关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共同签字,具体标准如下:

1)纵向项目经费单笔金额在3千元(含3千元)以下的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审批签字,财务处及相关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审核人员审核后报销;3千元以上的经费报销参照处室财务报销审批权限执行。

2)横向项目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学校不设审批额度,项目经费使用需符合委托单位的委托要求,并符合国家的财经纪律。

3)校级教、科研等项目经费支出审批额度及流程按纵向项目处理。

4)有明确使用要求的上级专项经费,严格按照上级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执行审批程序。

4.预付款项支付实行审批制度,审批权限参照上述审批权限执行。

(三)审批回避原则

除科研项目和有规定的专项项目外,经费负责人不能审批本人、配偶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经办的经费使用业务。如遇以上情况,经费负责人是副职领导的,由其正职领导审批,经费负责人是正职领导的,由本部门其他正职领导或分管的院领导审批。

二、财务报销票据要求

(一)发票。应当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正规发票,加盖发票专用章。客户名称:山东轻工职业学院(填写个人名称的不能报销)。

(二)收据。应当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并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

(三)发票或收据应当填写接收票据单位名称、填制日期、经济业务内容、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开票人、收款人签字或盖章;无法在一张发票上填列的,可附列从税务系统中打印并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制式销售清单。金额大小写应当一致,不得涂改和挖补。

(四)原始单据有错误的,由开票单位重开。发票开具内容必须属于开具单位的营业范围,否则视为无效票据。

(五)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票据丢失,应当复印该票据的存根栏或记账栏并加盖原开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由经办人写出情况说明,并由财务处负责人、业务分管领导依次签批。

(六)原始票据的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一式多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或套打,根据注明的各联用途,只能以发票联(收据)作为报销凭证。

(七) 来源合法、真实的电子会计凭证与纸质会计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会计凭证,是指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形式的各类会计凭证,包括电子发票、财政电子票据、电子客票、电子行程单、电子海关专用缴款书、银行电子回单等电子会计凭证。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提供电子会计凭证的电子版。电子会计凭证有相关明细及附件的,随电子会计凭证一并作为报销凭据。电子会计凭证不得重复打印报销,左上角二维码应打印齐全并不得遮挡。

(八)所有发票或收据必须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使用,否则不予报销。外单位的内部收据及三联单,不能作为支出报销凭证。

三、财务报销规范要求

(一) 经费支出报销要“一事一报”。一项公务活动或一次公务消费完成后,应将相关票据(发票、各类审批单等)一次性报销完毕,不得拆分报销。

(二)经费支出报销应由本单位正式职工办理,报销单及原始凭证需经业务经办人签字。经费支出报销凭证的签字一律使用黑色签字笔。

(三) 购买实物办理报销时须附相关证明手续。购买设备、物品、图书等,属于固定资产管理的,附固定资产验收单、购货合同;属于材料管理的,附材料入库手续。

(四)单个维修、改造项目增加固定资产原值的,需办理入固手续。各类基建、维修和改造项目,验收合格后需根据审计处审签的审计定案表据实结算。

(五)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支出,报销时须提供正式合同。

(六) 凡是在山东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虽不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但达到采购限额的,均须办理政府采购手续,未实施政府采购程序的一律不予报销。

(七) 因公务活动租赁车辆的,应从学校招标确定的汽车租赁企业中选择租赁车辆,从非中标的汽车租赁企业租车的,不予报销。租车费用凭租车合同和合法有效票据报销,通过银行对公转账或公务卡结算。

(八)业务完成要及时取得合规合法票据,并在业务完成后30日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当年票据应于当年报销完毕。年末因财务决算无法办理报销的业务,经批准可延长到次年第一季度末完成报销手续,逾期报销事项财务处将不予办理报销支付。

(九)财务报销时限和结算方式。 经费支出报销结算方式以对公银行转账和公务卡支付为主。纳入公务卡强制消费目录的项目,如办公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报销时附公务卡刷卡小票。

四、财务报销各类业务材料清单

各类财务报销业务需提交的材料清单如下:

1.公务接待费:报销单、结算发票、接待公函、接待审批单、接待清单、明细清单。

2.因公出国费用:报销单、出国发票及翻译件、外办审批表、护照复印件、因公出国经费预算审批表原件或复印件。

3.车辆保险费:报销单、保险费发票、保险单原件、政府采购审批材料。

4.车辆维修费:报销单、维修费发票、维修明细清单、政府采购审批材料。

5.差旅费:报销单、出差审批单(事前审批)、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发票(注明房间数及单价)、住宿清单、其他单据。

6.外出参加会议培训:报销单、领导签批的会议培训通知原件或复印件、出差审批单(事前审批)、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发票(注明房间数及单价)、住宿清单、会议培训费发票、其他发票。

7.其他交通费用:报销单、租车发票、租车审批单、租车清单、租车合同、政府采购审批材料。

8.宣传费:报销单、宣传费发票、宣传业务证明材料、宣传合同、采购审批材料。

9.电话费:报销单、电话费发票、电话费清单。

10.固定资产购置:报销单、固定资产购置发票、货物验收单、货物入库单、政府采购审批材料。

11.修缮工程:报销单、工程费发票、审计定案表、维修修缮工程验收单、政府采购审批材料。

12.邮寄费:报销单、邮寄费发票、邮寄清单、采购审批材料。

13.印刷费:报销单、印刷费发票、印刷费明细清单、政府采购审批材料。

14.举办会议费用:报销单、会议费发票、会议费明细清单、会议审批表、会议通知、会议签到簿、会议费预算审批表。

15.举办培训费用:报销单、培训费发票、培训费明细清单、培训审批表、培训通知、培训签到簿、培训费预算审批表。

本规范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原《山东轻工职业学院财务报销规范》(鲁轻院字2018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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