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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来源:网站编辑 加入时间:2021/04/09 10:55:14

山东轻工职业学院关于印发《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系(院)、处(室、中心、馆):

《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已经学校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轻工职业学院

2021年4月9


山东轻工职业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师生员工和其他主体依法获取学校信息,提高学校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信息,是指学校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以及社会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学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则,公开内容真实,公开程序规范。

第四条 学校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五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解决学校信息公开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处理、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校信息公开实施细则、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学校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督促学校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

(八)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审查与本单位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并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公开的时效性、准确性和规范性。

第八条 学校纪委负责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受理关于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

(二)查处违反学校信息公开制度的行为。

第三章 公开范围和内容

第九条 根据学校信息内容不同,学校信息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类。

第十条 学校应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基本信息、章程及学校指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学校招生就业及学生管理信息;

(四)专业设置;

(五)人事师资信息;

(六)学校收费信息;

(七)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八)对外交流与合作信息;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除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外,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其他主体还可以根据自身科研、学习等需要,向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申请获取相关学校信息。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核准是否公开相关信息。对于无法确定是否应予公开的,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十二条 学校在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对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确定。

第四章 主动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第十三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学校信息,通过学校网站信息公开专栏公开。学校应利用各种会议、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校刊、校报、校内广播、电视和信息公告栏等校内媒体公开学校信息。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对信息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可以向学校纪委反映。

第十四条 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学校实行决策前信息公开和实施过程的动态信息公开。决策内容需征求师生员工意见的,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并确保其公开的有关信息在整个征求意见的期限之内均处于公开状态。

第十五条 定期对本校的规章制度等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和汇编,将汇编置于各系部、档案室、图书馆等场所,并在学校网站予以公开,以方便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免费查阅。

第十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学校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具备公开条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利用符合信息内容特点,便于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知晓的形式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依申请公开的程序和要求

第十七条 学校处理信息公开申请由受理申请、处理(包括征求第三方意见)、答复、信息提供等环节构成。

第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学校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部门代为填写信息公开申请。

第十九条 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内容的准确描述,如信息名称、文号或者其他重要特征;

(三)获取学校信息的形式。

第二十条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学校信息公开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并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学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属于本校公开职责权限范围,但尚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学校信息不存在;

(四)不属于本校公开职责权限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掌握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六)申请内容不明确,且不符合本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补正,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七)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认为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学校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二十二条 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三条 对于可以公开的学校信息,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应当同时提供;不能同时提供的,应当在申请人按要求办妥手续后当场提供;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申请人办妥相关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

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和载体形式提供学校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的要求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或者其他适当的形式提供。

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无关的学校信息的,可以不予提供。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向学校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学校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校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学校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学校予以更正;学校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申请公开学校信息,除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学校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信息公开办公室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六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认为学校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纪委或者学校上级主管部门举报。学校纪委收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调查处理,并书面向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认为学校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师生员工也可以提出申诉。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学校信息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学校信息的;

(六)在学校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七)违反本细则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第三十条 已经移交档案室的学校信息的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鲁丝院字〔2013〕33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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